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專門委員

公告日 113/11/11
刊登起迄日 113/11/05 ~ 113/11/11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職稱 專門委員
職系 綜合行政
職等 簡任第10職等至簡任第11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工作內容 一、規劃運用AI人工智慧加速推動政府採購電子化作業。 二、襄助辦理關於經濟建設行政、國際貿易、政府採購政策及公共工程相關法令之研訂、推動與督導等事項。 三、政府採購法令及採購範本之研訂、修正及解釋。 四、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具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 。 二、具綜合行政職系簡任第10職等(含)以上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三、熟稔政府採購法令或採購作業實務尤佳。 四、具創新思考與系統整合能力,並具備良好溝通協調能力。
聯絡方式 一、請於113年11月11日前,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維護更新「個人簡歷、簡要自述」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請將1.最高學歷證件、2.考試及格證書、3.現職或最近1次任職派令、4.最近1次銓敘部審定函、5.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及相關證照文件等合併掃描為單一PDF檔案後上傳;經銓敘部認定職系職務專長者,除銓敘部審定函外,請檢附學分證明書及成績通知單)。 二、資歷審查合格者視需要擇優通知面試,資格不符或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如有疑問請電洽(02)87897562林小姐。 三、本職缺得視面試成績酌增候補名額至多1名,候補期間為3個月,並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惟應徵者均不合適者,亦得從缺。 四、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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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1/11

刊登起迄日期

113/11/05 ~ 113/11/11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職稱

專門委員

職系

綜合行政

職等

簡任第10職等至簡任第11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一、規劃運用AI人工智慧加速推動政府採購電子化作業。 二、襄助辦理關於經濟建設行政、國際貿易、政府採購政策及公共工程相關法令之研訂、推動與督導等事項。 三、政府採購法令及採購範本之研訂、修正及解釋。 四、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具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 。 二、具綜合行政職系簡任第10職等(含)以上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三、熟稔政府採購法令或採購作業實務尤佳。 四、具創新思考與系統整合能力,並具備良好溝通協調能力。

聯絡方式

一、請於113年11月11日前,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維護更新「個人簡歷、簡要自述」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請將1.最高學歷證件、2.考試及格證書、3.現職或最近1次任職派令、4.最近1次銓敘部審定函、5.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及相關證照文件等合併掃描為單一PDF檔案後上傳;經銓敘部認定職系職務專長者,除銓敘部審定函外,請檢附學分證明書及成績通知單)。 二、資歷審查合格者視需要擇優通知面試,資格不符或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如有疑問請電洽(02)87897562林小姐。 三、本職缺得視面試成績酌增候補名額至多1名,候補期間為3個月,並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惟應徵者均不合適者,亦得從缺。 四、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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