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警察局
約聘社會工作員
| 公告日 | 113/12/27 |
|---|---|
| 刊登起迄日 | 113/12/27 ~ 114/01/09 已過期 |
| 機關名稱 | 花蓮縣警察局 |
| 職稱 | 約聘社會工作員 |
| 職系 | 無 |
| 職等 | None |
| 縣市 | 花蓮縣 |
| 工作地點 | 少年輔導委員會(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21號)。 |
| 工作內容 | (一)工作項目: 1、個案輔導、個案研討、外展服務、志工訓練 2、少年輔導委員會相關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3、夜間及假日緊急出勤。 (二)工作期限:到職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 (三)月支酬薪:新臺幣4萬1,528元。 |
| 資格條件 | (一)學經歷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5條應考資格規定。 2、符合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且具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 3、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 (二)中華民國國民。但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1、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2、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3、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4、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有上開情事者,請迴避報考該機關職缺。 |
| 聯絡方式 | (一)報名方式:採郵寄報名,請以限時掛號寄送,本局將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報名簡章可至本局全球資訊網/本局簡介/組織系統/少年警察隊/活動報名及公布事項項下下載)。 (二)報名應繳證件:請依應考職缺之資格條件準備下列相關證明文件(以A4大小影印並依序排列裝訂) 1、甄選報名表(應考人員自行上網下載並填妥)。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工作經歷證明文書影本。 4、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5、專業證照影本(無則免附)。 (三)報名地址:970018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21號,少年警察隊(請於信封註明應徵約聘人員字樣)。 (四)資格審查及考試、錄取方式: 1、資格審查後,合格者另行通知考(面)試。不符資格條件者不另通知,應徵資料恕不退件。 2、測驗項目:甄選方式分為筆試(占30%)、面試(占50%)及綜合考評(占20%)。 3、經考(面)試擇優錄取1名,另備取1名。 (五)注意事項: 1、證件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應考人私章,與原始證件不符或不實者,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不另附還。 2、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應繳交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正本、譯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修業期間入出境日期紀錄證明文件各1份。 3、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進用規定,參加甄選人員若具有身心障礙人員或原住民族身分者,報名時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俾供審查。 4、證件不齊全或資格不符合者不予受理,所送資料亦不予退還。 5、俟錄取後於報到日繳驗相關證件正本,如發現證件係偽造、變造者,取消錄取資格,已僱用者,即予解僱。 (六)聯絡人:幹事張欣欣、組長李慶恩,電話:(03)8221477。 |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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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2/27
刊登起迄日期
113/12/27 ~ 114/01/09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花蓮縣警察局
職稱
約聘社會工作員
職系
無
職等
None
縣市
花蓮縣
工作內容
(一)工作項目: 1、個案輔導、個案研討、外展服務、志工訓練 2、少年輔導委員會相關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3、夜間及假日緊急出勤。 (二)工作期限:到職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 (三)月支酬薪:新臺幣4萬1,528元。
資格條件
(一)學經歷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5條應考資格規定。 2、符合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且具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 3、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 (二)中華民國國民。但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1、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2、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3、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4、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有上開情事者,請迴避報考該機關職缺。
聯絡方式
(一)報名方式:採郵寄報名,請以限時掛號寄送,本局將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報名簡章可至本局全球資訊網/本局簡介/組織系統/少年警察隊/活動報名及公布事項項下下載)。 (二)報名應繳證件:請依應考職缺之資格條件準備下列相關證明文件(以A4大小影印並依序排列裝訂) 1、甄選報名表(應考人員自行上網下載並填妥)。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工作經歷證明文書影本。 4、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5、專業證照影本(無則免附)。 (三)報名地址:970018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21號,少年警察隊(請於信封註明應徵約聘人員字樣)。 (四)資格審查及考試、錄取方式: 1、資格審查後,合格者另行通知考(面)試。不符資格條件者不另通知,應徵資料恕不退件。 2、測驗項目:甄選方式分為筆試(占30%)、面試(占50%)及綜合考評(占20%)。 3、經考(面)試擇優錄取1名,另備取1名。 (五)注意事項: 1、證件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應考人私章,與原始證件不符或不實者,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不另附還。 2、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應繳交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正本、譯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修業期間入出境日期紀錄證明文件各1份。 3、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進用規定,參加甄選人員若具有身心障礙人員或原住民族身分者,報名時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俾供審查。 4、證件不齊全或資格不符合者不予受理,所送資料亦不予退還。 5、俟錄取後於報到日繳驗相關證件正本,如發現證件係偽造、變造者,取消錄取資格,已僱用者,即予解僱。 (六)聯絡人:幹事張欣欣、組長李慶恩,電話:(03)8221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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