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觀音幼兒園
定期契約教保員
公告日 | 113/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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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3/12/27 ~ 114/02/07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桃園市立觀音幼兒園 |
職稱 | 定期契約教保員 |
職系 | 無 |
職等 | 無至無或無至無 |
縣市 | 桃園市 |
工作地點 | 桃園市觀音區樹林里10鄰民生路68號 |
工作內容 | (一)幼童休閒康樂活動之設計與輔導。 (二)幼童生活言行之觀察記載與輔導。 (三)幼童生活作息之管理與管教。 (四)教學課程釐定及執行。 (五)個案資料建立事項。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二、 報名資格(應符合下列各項之一並繳交相關證明): (一) 修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且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教保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款) (二) 具備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證書,並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教保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 ※102年8月1日起入學者,並須修畢教保專業課程至少三十二學分。(依據「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認可辦法」第3條規定,參照附錄三及附表) (三) 依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具幼兒園教師資格者。(教保條例第8條第3項) (四) 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保育人員資格、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教保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取得教保員資格者。(教保條例第10條第2項) (五) 幼兒園助理教保員,應修畢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之課程,並取得畢業證書。(教保條例第11條第1項) |
聯絡方式 | 桃園市立觀音幼兒園 李小姐 TEL:03-4833170#226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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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2/27
刊登起迄日期
113/12/27 ~ 114/02/07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桃園市立觀音幼兒園
職稱
定期契約教保員
職系
無
職等
無至無或無至無
縣市
桃園市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一)幼童休閒康樂活動之設計與輔導。 (二)幼童生活言行之觀察記載與輔導。 (三)幼童生活作息之管理與管教。 (四)教學課程釐定及執行。 (五)個案資料建立事項。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二、 報名資格(應符合下列各項之一並繳交相關證明): (一) 修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且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教保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款) (二) 具備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證書,並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教保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 ※102年8月1日起入學者,並須修畢教保專業課程至少三十二學分。(依據「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認可辦法」第3條規定,參照附錄三及附表) (三) 依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具幼兒園教師資格者。(教保條例第8條第3項) (四) 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保育人員資格、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教保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取得教保員資格者。(教保條例第10條第2項) (五) 幼兒園助理教保員,應修畢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之課程,並取得畢業證書。(教保條例第11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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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立觀音幼兒園 李小姐 TEL:03-483317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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