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東引鄉公所
課長

公告日 113/12/28
刊登起迄日 113/12/27 ~ 114/01/09 已過期
機關名稱 連江縣東引鄉公所
職稱 課長
職系 綜合行政
職等 薦任第7職等至薦任第8職等
縣市 連江縣
工作地點 連江縣東引鄉中柳村121號(連江縣東引鄉公所)
工作內容 (一)綜理觀光行政、觀光發展、旅遊行政觀、交通、公共事業、工商管理、公平交易、消費者保護等相關業務。 (二)綜理文書、檔案、庶務、印信、法制、訴願、國賠、新聞、研考、資管、研考等相關業務。 (三)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經銓敘審定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具綜合行政職系法定認用資格之現職人員。 (二)無特考任用限制調任情事者。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項情事之一者。 (四)熟悉採購相關事項,具有熟悉政府採購法並具執行力。(持有採購專業證照者優先考量) (五)無曾受成戒或行政處分,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身心健康、無不良嗜好。
聯絡方式 (一)本職缺應徵作業採線上報名方式辦理,請於公告期限內登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需填寫簡要自述及上傳照片),點選【應徵職缺】,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予本所調閱。上傳資料如下: 1.現職派令。 2.最近1次銓敘審定函(曾留職停薪者請檢附相關資料)。 3.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 4.考試及格證書。 5.最高學歷畢業證書,碩士以上者請再檢附大學畢業證書(持國外學歷者,需另檢附「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學歷證件」及「中譯本」)。 6.不可調任本職務職系者,請再檢附其他可調任本職缺職系之銓敘部審定函或敘敘部專長認定文件。 7.其他相關專長證件(如身心障礙證明、語言能力檢定證明、專業證照等,無則免附)。 (二)聯絡人:楊先生,聯絡電話:0836-77205分機21。 (三)甄試及錄取通知: 1.未完成上傳表件資料、資料不全者不予通知補件;符合資格條件者擇優通知複試,不符合者不予通知。 2.資歷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本次徵才得列候補人員2名,候補期間1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候用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 3.若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本所得予從缺。 4.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者,撤銷派用。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歷史開缺
無歷史資料
公告日期

113/12/28

刊登起迄日期

113/12/27 ~ 114/01/09 已過期

機關名稱

連江縣東引鄉公所

職稱

課長

職系

綜合行政

職等

薦任第7職等至薦任第8職等

縣市

連江縣

工作內容

(一)綜理觀光行政、觀光發展、旅遊行政觀、交通、公共事業、工商管理、公平交易、消費者保護等相關業務。 (二)綜理文書、檔案、庶務、印信、法制、訴願、國賠、新聞、研考、資管、研考等相關業務。 (三)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經銓敘審定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具綜合行政職系法定認用資格之現職人員。 (二)無特考任用限制調任情事者。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項情事之一者。 (四)熟悉採購相關事項,具有熟悉政府採購法並具執行力。(持有採購專業證照者優先考量) (五)無曾受成戒或行政處分,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身心健康、無不良嗜好。

聯絡方式

(一)本職缺應徵作業採線上報名方式辦理,請於公告期限內登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需填寫簡要自述及上傳照片),點選【應徵職缺】,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予本所調閱。上傳資料如下: 1.現職派令。 2.最近1次銓敘審定函(曾留職停薪者請檢附相關資料)。 3.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 4.考試及格證書。 5.最高學歷畢業證書,碩士以上者請再檢附大學畢業證書(持國外學歷者,需另檢附「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學歷證件」及「中譯本」)。 6.不可調任本職務職系者,請再檢附其他可調任本職缺職系之銓敘部審定函或敘敘部專長認定文件。 7.其他相關專長證件(如身心障礙證明、語言能力檢定證明、專業證照等,無則免附)。 (二)聯絡人:楊先生,聯絡電話:0836-77205分機21。 (三)甄試及錄取通知: 1.未完成上傳表件資料、資料不全者不予通知補件;符合資格條件者擇優通知複試,不符合者不予通知。 2.資歷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本次徵才得列候補人員2名,候補期間1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候用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 3.若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本所得予從缺。 4.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者,撤銷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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