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署
專門委員
公告日 | 113/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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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3/12/27 ~ 113/12/30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交通部觀光署 |
職稱 | 專門委員 |
職系 | 綜合行政 |
職等 | 薦任第9職等至簡任第10職等 |
縣市 | 臺北市 |
工作地點 | 交通部觀光署(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290號9樓) |
工作內容 | (一)綜理事務行政、財產與出納等計畫與執行。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 具教育部採認之國內外碩士以上學歷。 (二)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或升官等考試及格,具有本職系法定任用資格。 (三) 富溝通協調能力與高度服務熱忱,現任單列或跨列薦任第9職等主管職務者。 (四) 最近5年考績均考列甲等。 (五) 具有觀光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六)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
聯絡方式 | (一)符合前列資格條件且有意願者,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取得履歷資料,並將相關證明文件【最高學歷證件、考試及格證書、現職派令、最近1筆銓敘部審定函及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現任交通事業機構人員請繳交現任工作證明書)等】完整上傳。 (二)資料不全、以紙本投件或不符公告所列資格條件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資歷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本職缺列正取1名,視徵才情形得增列候補1名,候補期間自本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不合格者恕不退件及函復,另約試後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 (三)聯絡電話:02-23491500#8650 康小姐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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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2/28
刊登起迄日期
113/12/27 ~ 113/12/30 已過期
機關名稱
交通部觀光署
職稱
專門委員
職系
綜合行政
職等
薦任第9職等至簡任第10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一)綜理事務行政、財產與出納等計畫與執行。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 具教育部採認之國內外碩士以上學歷。 (二)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或升官等考試及格,具有本職系法定任用資格。 (三) 富溝通協調能力與高度服務熱忱,現任單列或跨列薦任第9職等主管職務者。 (四) 最近5年考績均考列甲等。 (五) 具有觀光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六)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聯絡方式
(一)符合前列資格條件且有意願者,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取得履歷資料,並將相關證明文件【最高學歷證件、考試及格證書、現職派令、最近1筆銓敘部審定函及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現任交通事業機構人員請繳交現任工作證明書)等】完整上傳。 (二)資料不全、以紙本投件或不符公告所列資格條件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資歷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本職缺列正取1名,視徵才情形得增列候補1名,候補期間自本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不合格者恕不退件及函復,另約試後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 (三)聯絡電話:02-23491500#8650 康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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