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中山區公所
約僱調解委員會秘書

公告日 113/12/31
刊登起迄日 113/12/31 ~ 114/01/08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中山區公所
職稱 約僱調解委員會秘書
職系
職等 以約僱5等280薪點支薪(月支報酬約37,800元)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臺北市中山區公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67號)
工作內容 1、協辦調解業務。 2、協辦法律諮詢服務事項。 3、協辦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大學(含以上)學校畢業,科系不拘;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之經驗者。 二、須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至第28條不得任用之情事。 三、中華民國國民,且未具雙重國籍。 四、具溝通協調能力,工作細心負責品行端正,並具備基本行政及一般電腦操作 (Word、Excel、Power point等)能力者。 五、若另具公文寫作能力者尤佳。
聯絡方式 一、請檢具:履歷表(含照片、日夜間聯絡電話及聯絡E-mail、填寫自傳末頁親自簽名)、最高學歷畢業證書等影本及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工作經歷證明(離職證明書)影本(無則免附)。 二、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進行本職缺應徵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或將資料影本以A4紙張大小依序整齊排列於114年1月8日前E-mail、送達或郵寄本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67號6樓,臺北市中山區公所,請郵寄者信封上註明調解會吳小姐收及應徵職務,聯絡電話:02-25031369分機571、E-mail:[email protected]),郵寄以郵戳為憑。 三、證件不齊或逾期者恕不受理報名,資歷審查合格者擇優以電話通知面談,錄取人員經核定後,於本所網站最新消息區公布並以電話通知;面試平均分數未達80分以上者,不予錄取;若未獲通知面談或未遴用者,恕不退件與通知,如需退件請附回郵信封。 四、報到日期,逾期無法報到者視為放棄資格。 五、本甄選案除正取名額1名外,得擇優增列候補人員1名,備取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內有效,得依序遞補該職務編號之職缺,期滿如未經通知遞補,則自動喪失備取資格;另應徵人員不適合時,本所得予從缺。 備註: 1.本職缺為產前假及娩假期間職代,僱用期間為114年1月24日起至114年4月7日止(實際僱用時間依產假申請人產前假及產假期間作調整) (僱用期間如僱用原因消失時,應無條件離職,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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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2/31

刊登起迄日期

113/12/31 ~ 114/01/08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中山區公所

職稱

約僱調解委員會秘書

職系

職等

以約僱5等280薪點支薪(月支報酬約37,800元)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1、協辦調解業務。 2、協辦法律諮詢服務事項。 3、協辦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大學(含以上)學校畢業,科系不拘;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之經驗者。 二、須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至第28條不得任用之情事。 三、中華民國國民,且未具雙重國籍。 四、具溝通協調能力,工作細心負責品行端正,並具備基本行政及一般電腦操作 (Word、Excel、Power point等)能力者。 五、若另具公文寫作能力者尤佳。

聯絡方式

一、請檢具:履歷表(含照片、日夜間聯絡電話及聯絡E-mail、填寫自傳末頁親自簽名)、最高學歷畢業證書等影本及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工作經歷證明(離職證明書)影本(無則免附)。 二、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進行本職缺應徵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或將資料影本以A4紙張大小依序整齊排列於114年1月8日前E-mail、送達或郵寄本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67號6樓,臺北市中山區公所,請郵寄者信封上註明調解會吳小姐收及應徵職務,聯絡電話:02-25031369分機571、E-mail:[email protected]),郵寄以郵戳為憑。 三、證件不齊或逾期者恕不受理報名,資歷審查合格者擇優以電話通知面談,錄取人員經核定後,於本所網站最新消息區公布並以電話通知;面試平均分數未達80分以上者,不予錄取;若未獲通知面談或未遴用者,恕不退件與通知,如需退件請附回郵信封。 四、報到日期,逾期無法報到者視為放棄資格。 五、本甄選案除正取名額1名外,得擇優增列候補人員1名,備取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內有效,得依序遞補該職務編號之職缺,期滿如未經通知遞補,則自動喪失備取資格;另應徵人員不適合時,本所得予從缺。 備註: 1.本職缺為產前假及娩假期間職代,僱用期間為114年1月24日起至114年4月7日止(實際僱用時間依產假申請人產前假及產假期間作調整) (僱用期間如僱用原因消失時,應無條件離職,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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