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豐原商業高級中等學校
學務創新人員
公告日 | 113/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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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3/12/31 ~ 114/01/06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臺中市立豐原商業高級中等學校 |
職稱 | 學務創新人員 |
職系 | 無 |
職等 | 四等250薪點 |
縣市 | 臺中市 |
工作地點 | 臺中市立豐原商業高級中等學校(420305 臺中市豐原區圓環南路 50 號)或其他指派執行校安工作或學生宿舍等場所。 |
工作內容 | (一)負責校安中心輪值。(偶需夜間輪值或假日輪值) (二)學生上、放學導護工作。 (三)配合警方實施春風專案及校外聯合巡查等工作(含夜間聯合巡查)。遇有特殊或重大校安事件,應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及臺中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之指揮(導),至指定地點協助處理。 (四)賃居、寄宿、工讀學生等輔導、訪視工作。 (五)校園內、外(含教職員工生)緊急事件處理。 (六)校安事件處置及通報、急救等。 (七)校園安全防護與危機處理等相關事宜(含參加地區專業研討活動)。 (八)防治學生藥物濫用業務。 (九)校外會業務。 (十)協助學生生活輔導。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 (二)做事認真負責具服務熱誠及表達溝通協調能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至 28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1、2、6 項規定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且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犯罪紀錄及行為者 。 (三)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前述基本條件外,並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優先順序如下: 1.具有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者。 2.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四)具有服務熱忱、高度敬業負責與利他助人之特質、品行端正,且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五)熟悉電腦文書、資訊處理及網際網路應用等能力。 (六)具有學生輔導經驗者尤佳。 |
聯絡方式 | (一)報名事宜:04-25283556 分機 206、207 或 209(人事室)、勤務事宜:04-25283556分機 230(教官室) (二)參考網址 https://fyvs.tc.edu.tw/p/406-1085-444975,r3118.php |
聯絡Email | None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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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2/31
刊登起迄日期
113/12/31 ~ 114/01/06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中市立豐原商業高級中等學校
職稱
學務創新人員
職系
無
職等
四等250薪點
縣市
臺中市
工作內容
(一)負責校安中心輪值。(偶需夜間輪值或假日輪值) (二)學生上、放學導護工作。 (三)配合警方實施春風專案及校外聯合巡查等工作(含夜間聯合巡查)。遇有特殊或重大校安事件,應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及臺中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之指揮(導),至指定地點協助處理。 (四)賃居、寄宿、工讀學生等輔導、訪視工作。 (五)校園內、外(含教職員工生)緊急事件處理。 (六)校安事件處置及通報、急救等。 (七)校園安全防護與危機處理等相關事宜(含參加地區專業研討活動)。 (八)防治學生藥物濫用業務。 (九)校外會業務。 (十)協助學生生活輔導。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 (二)做事認真負責具服務熱誠及表達溝通協調能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至 28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1、2、6 項規定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且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犯罪紀錄及行為者 。 (三)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前述基本條件外,並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優先順序如下: 1.具有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者。 2.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四)具有服務熱忱、高度敬業負責與利他助人之特質、品行端正,且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五)熟悉電腦文書、資訊處理及網際網路應用等能力。 (六)具有學生輔導經驗者尤佳。
聯絡方式
(一)報名事宜:04-25283556 分機 206、207 或 209(人事室)、勤務事宜:04-25283556分機 230(教官室) (二)參考網址 https://fyvs.tc.edu.tw/p/406-1085-444975,r3118.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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