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課員
公告日 | 114/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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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1/02 ~ 114/01/10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
職稱 | 課員 |
職系 | 經建行政 |
職等 |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
縣市 | 桃園市 |
工作地點 | 桃園市新屋區公所(327008桃園市新屋區中山路265號) |
工作內容 | 一、都市計畫及交通業務。二、建築管理業務。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以上,無工程經驗可,具工程經驗者尤佳。 (二)具經建行政職系任用資格。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同法第28條所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及特考特用限制調任、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情事者。 |
聯絡方式 | (一)線上應徵或寄送履歷至本公所 1.意者請於114年1月10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需填寫簡要自述),點選【應徵職務】,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2.請將下列證明文件依序掃描為單一檔案後上傳: (1)現任職務派令。(2)現任職務或符合擬任職務資格之銓審函。(3)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4)最高考試及格證書。(5)最高學歷證書。(6)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全民英檢或採購證照等證書(無則免附)。 未完整上傳前述附件資料者,視同資格不符,不另行通知。逾期恕不受理報名,以寄送履歷方式報名者,以上資料均送影本,並請加註「影本與正本相符」加蓋私章,以A4格式直式橫書依序裝訂,若提供不實或有舛漏,由當事人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3.採寄送履歷報名本次徵才者,請於114年1月10日前將上開證明文件以限時掛號寄達或送達桃園市新屋區公所人事室,以郵戳為憑,逾期或證件不齊者不受理,信封上請註明「應徵工務課課員」字樣。 (二)甄選方式 1. 本公所就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資格不符與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辦理退件(如需檢還請自行附上回郵信封並書名收件人及住址)。經甄試錄取者通知當事人並依有關規定辦理。本職缺經面試後如無適當人選,得從缺另行公告甄選。 2.應試人員如未達錄取標準或條件不符出缺職務需求者,得從缺另行公告甄補。另得視甄試成績列備取人員1至2名,候用期限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並以遞補本職缺為限。 3.錄取人員須俟商調及派代手續完成後,始生進用效力。若遇未能完成商調情事,則取消錄取資格。 (三)附則 1.應徵人員繳交之各項證件,如有虛偽、不實等情事者,除負法律責任外,並取消甄選資格;如經錄取,則取消錄取資格。 2.本案聯絡人:人事室 許主任,電話:03-4775272。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公告日期
114/01/02
刊登起迄日期
114/01/02 ~ 114/01/10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職稱
課員
職系
經建行政
職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桃園市
工作內容
一、都市計畫及交通業務。二、建築管理業務。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以上,無工程經驗可,具工程經驗者尤佳。 (二)具經建行政職系任用資格。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同法第28條所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及特考特用限制調任、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情事者。
聯絡方式
(一)線上應徵或寄送履歷至本公所 1.意者請於114年1月10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需填寫簡要自述),點選【應徵職務】,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2.請將下列證明文件依序掃描為單一檔案後上傳: (1)現任職務派令。(2)現任職務或符合擬任職務資格之銓審函。(3)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4)最高考試及格證書。(5)最高學歷證書。(6)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全民英檢或採購證照等證書(無則免附)。 未完整上傳前述附件資料者,視同資格不符,不另行通知。逾期恕不受理報名,以寄送履歷方式報名者,以上資料均送影本,並請加註「影本與正本相符」加蓋私章,以A4格式直式橫書依序裝訂,若提供不實或有舛漏,由當事人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3.採寄送履歷報名本次徵才者,請於114年1月10日前將上開證明文件以限時掛號寄達或送達桃園市新屋區公所人事室,以郵戳為憑,逾期或證件不齊者不受理,信封上請註明「應徵工務課課員」字樣。 (二)甄選方式 1. 本公所就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資格不符與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辦理退件(如需檢還請自行附上回郵信封並書名收件人及住址)。經甄試錄取者通知當事人並依有關規定辦理。本職缺經面試後如無適當人選,得從缺另行公告甄選。 2.應試人員如未達錄取標準或條件不符出缺職務需求者,得從缺另行公告甄補。另得視甄試成績列備取人員1至2名,候用期限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並以遞補本職缺為限。 3.錄取人員須俟商調及派代手續完成後,始生進用效力。若遇未能完成商調情事,則取消錄取資格。 (三)附則 1.應徵人員繳交之各項證件,如有虛偽、不實等情事者,除負法律責任外,並取消甄選資格;如經錄取,則取消錄取資格。 2.本案聯絡人:人事室 許主任,電話:03-477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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