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
代理教保員
公告日 | 114/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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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1/02 ~ 114/01/24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 |
職稱 | 代理教保員 |
職系 | 無 |
職等 | None |
縣市 | 桃園市 |
工作地點 | 桃園市復興區澤仁里中正路150巷25號 |
工作內容 | 一、工作時間:聘期以實際到職日起聘至114年7月31日止。 二、工作內容: 1.負責幼童教保工作、班級經營、園所環境經營。 2.負責管理幼童學習、健康狀況。 3.負責家庭聯繫工作。 4.其他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報名資格:(一次公告、分次招考,詳如簡章) 1.第1~2次招考: (1)修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幼兒園教保 專業課程且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教保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款) (2)具備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 證書,並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教 保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 (3)依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具幼兒園教師資格者。(教保條例第8條第3項) (4)100年12月31日以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保育人員資格 ,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教保核心課 程並領有結業證書,取得教保員資格並曾任職者。(教保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款) 2.第3次招考: 幼兒園助理教保員,應修畢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之課 程,並取得畢業證書。(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1條) 3.第4次招考起: 大學以上畢業,且於任職前二年內或任職後三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八小 時以上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者代理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 細則第十二條) 4. 第5次招考起: 另本法所稱離島、偏遠、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及依偏遠地區學校教 育發展條例認定之偏遠地區學校附設幼兒園,進用符合前項規定資格之代理 人員仍有困難者,得於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以具專科以上 學校畢業,且於任職前二年內或任職後三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八小時以 上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者代理。(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第8 條第2項) 二、本次甄選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如缺額補滿將於網站公告且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 三、本幼兒園實施在地文化課程及族語教學,以具有族語認證者為優。 四、薪資待遇: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薪資支給基準表第一級支給(專科學歷者39,126元、學士學歷者41,420元、助理教保員34,536元),另須扣除勞、健保。 五、甄選簡章及各項試務訊息公告於復興區公所網站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徵才網站,請自行下載參閱。 (http://www.fu-hsing.gov.tw/) (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 |
聯絡方式 | (一)、連絡電話:03-3821610#12 復興區立幼兒園 呂小姐。 (二)、應繳驗及繳交證件: (一)應繳交書表:包括報名表、委託書(親自報名者免附,表件需貼相片處請勿遺漏) (二)應繳驗證件:(證件正本當面驗畢即還,影本留存) 1、國民身分證。 2、畢業證書(持外國學歷證件者,需自辦文件認證及繳交出入境紀錄影印本,否則不予受理報名)。 (三)、依甄選成績公告錄取1名、備取1名(備取至114年04月30日),俟甄選成績得從缺。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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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1/03
刊登起迄日期
114/01/02 ~ 114/01/24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
職稱
代理教保員
職系
無
職等
None
縣市
桃園市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一、工作時間:聘期以實際到職日起聘至114年7月31日止。 二、工作內容: 1.負責幼童教保工作、班級經營、園所環境經營。 2.負責管理幼童學習、健康狀況。 3.負責家庭聯繫工作。 4.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報名資格:(一次公告、分次招考,詳如簡章) 1.第1~2次招考: (1)修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幼兒園教保 專業課程且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教保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款) (2)具備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 證書,並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教 保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 (3)依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具幼兒園教師資格者。(教保條例第8條第3項) (4)100年12月31日以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保育人員資格 ,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教保核心課 程並領有結業證書,取得教保員資格並曾任職者。(教保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款) 2.第3次招考: 幼兒園助理教保員,應修畢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之課 程,並取得畢業證書。(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1條) 3.第4次招考起: 大學以上畢業,且於任職前二年內或任職後三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八小 時以上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者代理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 細則第十二條) 4. 第5次招考起: 另本法所稱離島、偏遠、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及依偏遠地區學校教 育發展條例認定之偏遠地區學校附設幼兒園,進用符合前項規定資格之代理 人員仍有困難者,得於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以具專科以上 學校畢業,且於任職前二年內或任職後三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八小時以 上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者代理。(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第8 條第2項) 二、本次甄選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如缺額補滿將於網站公告且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 三、本幼兒園實施在地文化課程及族語教學,以具有族語認證者為優。 四、薪資待遇: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薪資支給基準表第一級支給(專科學歷者39,126元、學士學歷者41,420元、助理教保員34,536元),另須扣除勞、健保。 五、甄選簡章及各項試務訊息公告於復興區公所網站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徵才網站,請自行下載參閱。 (http://www.fu-hsing.gov.tw/) (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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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連絡電話:03-3821610#12 復興區立幼兒園 呂小姐。 (二)、應繳驗及繳交證件: (一)應繳交書表:包括報名表、委託書(親自報名者免附,表件需貼相片處請勿遺漏) (二)應繳驗證件:(證件正本當面驗畢即還,影本留存) 1、國民身分證。 2、畢業證書(持外國學歷證件者,需自辦文件認證及繳交出入境紀錄影印本,否則不予受理報名)。 (三)、依甄選成績公告錄取1名、備取1名(備取至114年04月30日),俟甄選成績得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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