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
總務處營繕組-專案經理

公告日 114/01/03
刊登起迄日 114/01/03 ~ 114/01/23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臺北大學
職稱 總務處營繕組-專案經理
職系
職等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地點 三峽校區(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
工作內容 (一)校園建物與設施修繕及維護等工程採購履約管理業務。 (二)促參案履約管理等相關事宜。 (三)主管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大學以上建築、土木、地政、不動產、城鄉規劃、企業管理等相關科系畢業。 (二)熟悉電腦文書處理及視窗作業系統。 (三)具有工程採購、履約、促參執行及政府機關及國立大學相關工作及經驗尤佳。 (四)具有政府採購、品質管理及BOT等相關證照尤佳。
聯絡方式 起聘日:114年2月起,依考核結果續聘與否(試用期3個月) 。 工作時段:週一至週五,上午8:30至12:30,下午1:30至5:30。 薪資: (一)、依本校聘僱人員報酬標準核薪,學士級第一年標準每月新臺幣35,200元,碩士級第一年標準每月新臺幣40,200元(含勞健保及勞退;可依在職月份比例發給年終獎金)勞保、健保及勞退儲金標準依上述規定辦理。 (二)、職務加給5,000元。 年資提敘可參考本校聘僱人員報酬標準表備註四及備註八(年資提敘部分須待試用期滿後,視另案專簽辦理) https://cms-carrier.ntpu.edu.tw/uploads/113_03_fa5f23808a.pdf 應備文件:(請依序編碼並註明) (一)公務人員履歷表 (需附照片、自傳)。 (二)畢業證書影本。 (三)相關證照影本。 應徵方式: 1.意者請於114年1月23日 (以郵戳為憑)前,備齊上述文件資料,以紙本郵寄方式逕寄:23741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國立臺北大學總務處營繕組,信封請註明「應徵總務處營繕組專案經理」。 2.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不合者恕不退件,未錄取者不另行通知。 備註:本次徵才正選1名、備取2名。 其他: 依據「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三點,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一)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三)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四)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五)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 之情事。 (六)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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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1/03

刊登起迄日期

114/01/03 ~ 114/01/23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臺北大學

職稱

總務處營繕組-專案經理

職系

職等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內容

(一)校園建物與設施修繕及維護等工程採購履約管理業務。 (二)促參案履約管理等相關事宜。 (三)主管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大學以上建築、土木、地政、不動產、城鄉規劃、企業管理等相關科系畢業。 (二)熟悉電腦文書處理及視窗作業系統。 (三)具有工程採購、履約、促參執行及政府機關及國立大學相關工作及經驗尤佳。 (四)具有政府採購、品質管理及BOT等相關證照尤佳。

聯絡方式

起聘日:114年2月起,依考核結果續聘與否(試用期3個月) 。 工作時段:週一至週五,上午8:30至12:30,下午1:30至5:30。 薪資: (一)、依本校聘僱人員報酬標準核薪,學士級第一年標準每月新臺幣35,200元,碩士級第一年標準每月新臺幣40,200元(含勞健保及勞退;可依在職月份比例發給年終獎金)勞保、健保及勞退儲金標準依上述規定辦理。 (二)、職務加給5,000元。 年資提敘可參考本校聘僱人員報酬標準表備註四及備註八(年資提敘部分須待試用期滿後,視另案專簽辦理) https://cms-carrier.ntpu.edu.tw/uploads/113_03_fa5f23808a.pdf 應備文件:(請依序編碼並註明) (一)公務人員履歷表 (需附照片、自傳)。 (二)畢業證書影本。 (三)相關證照影本。 應徵方式: 1.意者請於114年1月23日 (以郵戳為憑)前,備齊上述文件資料,以紙本郵寄方式逕寄:23741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國立臺北大學總務處營繕組,信封請註明「應徵總務處營繕組專案經理」。 2.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不合者恕不退件,未錄取者不另行通知。 備註:本次徵才正選1名、備取2名。 其他: 依據「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三點,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一)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三)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四)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五)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 之情事。 (六)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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