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中壢區華勛國民小學
代理教保員

公告日 114/01/06
刊登起迄日 114/01/06 ~ 114/01/09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桃園市中壢區華勛國民小學
職稱 代理教保員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桃園市
工作地點 桃園市中壢區華勛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桃園市中壢區榮民南路205號)
工作內容 本校附設幼兒園兩歲專班代理教保員 (聘期:114 年2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止)
資格條件 (一)報考人員應具備左列基本條件: 1.中華民國國民。 2.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除第7款以外之其餘各款及第33條之情事者。 3.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7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第13 條或第14 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4.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者。 5.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4條第2項規定,幼兒園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二年內,或任職後三 個月內 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應考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取得前開訓練證明。倘於報名時尚未取 得,應填具切結書,若未於任職後三個月內向幼兒園提出前開訓練證明者,取消其錄取資格,由備 取人員遞補。 (二)報考人員資格: 【本次甄選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如缺額補滿將於網站公告且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 1.第1次招考資格條件:具教保員資格 (1)修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且取得專科 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款)。 (2)具備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證書,並取得經中 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 ※102年8月1日起入學者,並須修畢教保專業知能課程至少三十二學分,且成績及格,經學校發給學分證 明,並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者,認定其具教保員資格。(依據「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科與輔 系及學位學程學分學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 (3)依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具幼兒園教師資格者。(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8條第3項)。 (4)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保育人員資格,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 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教保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取得教保員資格者。(教保服務人員 條例第10條第2項)。 2.第2-3次招考資格條件:具前項教保員資格及本項助理教保員資格 (1)修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之課程,並取得畢業證書。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款)。 (2)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助理保育人員資格,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 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教保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取得助理教保員資格者。(教保 服務人員條例第11條第2項)。
聯絡方式 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請詳參簡章,聯絡人03-4661587#217陳主任
聯絡Email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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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1/06

刊登起迄日期

114/01/06 ~ 114/01/09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桃園市中壢區華勛國民小學

職稱

代理教保員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桃園市

工作內容

本校附設幼兒園兩歲專班代理教保員 (聘期:114 年2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止)

資格條件

(一)報考人員應具備左列基本條件: 1.中華民國國民。 2.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除第7款以外之其餘各款及第33條之情事者。 3.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7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第13 條或第14 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4.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者。 5.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4條第2項規定,幼兒園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二年內,或任職後三 個月內 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應考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取得前開訓練證明。倘於報名時尚未取 得,應填具切結書,若未於任職後三個月內向幼兒園提出前開訓練證明者,取消其錄取資格,由備 取人員遞補。 (二)報考人員資格: 【本次甄選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如缺額補滿將於網站公告且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 1.第1次招考資格條件:具教保員資格 (1)修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且取得專科 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款)。 (2)具備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證書,並取得經中 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 ※102年8月1日起入學者,並須修畢教保專業知能課程至少三十二學分,且成績及格,經學校發給學分證 明,並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者,認定其具教保員資格。(依據「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科與輔 系及學位學程學分學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 (3)依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具幼兒園教師資格者。(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8條第3項)。 (4)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保育人員資格,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 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教保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取得教保員資格者。(教保服務人員 條例第10條第2項)。 2.第2-3次招考資格條件:具前項教保員資格及本項助理教保員資格 (1)修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之課程,並取得畢業證書。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款)。 (2)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助理保育人員資格,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 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教保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取得助理教保員資格者。(教保 服務人員條例第11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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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請詳參簡章,聯絡人03-4661587#217陳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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