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
約僱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 | 114/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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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1/06 ~ 114/01/15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 |
職稱 | 約僱職務代理人 |
職系 | 無 |
職等 | 3等至5等 |
縣市 | 金門縣 |
工作地點 | 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本監與金門看守所、連江看守所及金門少年觀護所為合署辦公機關,工作地點為金門縣,必要時配合業務實需機動調整) |
工作內容 | 代理管理員職務,擔任收容人戒護勤務(含日間、夜間勤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中華民國國民且未具外國國籍者,年滿18歲以上(以報名截止日計算)。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依教育法令規定具有同等學力,持有證明文件。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4條第1項及第3項所列不得任用情事之一,且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 (四)具矯正機關相關工作經驗者及具汽車駕照者尤佳。 (五)體格檢查: 1. 體格檢查須至「公立醫院(不含衛生所)、教學醫院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辦理,最遲錄取後報到當日須繳交,不合格者取消錄取資格。(表內如無註記有效期限,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體格檢查有效期限為六個月)。 2. 檢查表內有下列情形之一,即為檢查不合格: (1)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者。 (2)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3) 辨色力:色盲或色弱者。 (4) 重度肢障。 (5) 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6)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或肺部X光檢查異常者(此項可擇一檢查)。 (7)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3. 體格檢查表內有缺項者、塗改修改者(含修改後蓋校對章),均視同檢查不合格。 (六) 其他:男性已服兵役者,繳交退伍證明文件,免役者附免役證明。 (七)請詳閱「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含合署辦公機關)約僱管理員(職務代理人)甄選簡章」第五點、「甄選資格條件」所定各項資格。甄選簡章同步置放本監網站(網址www.kmp.moj.gov.tw)電子公布欄-請自行下載列印。 (八) 資格不符者,請勿報名。 |
聯絡方式 | (一) 即日起至1月15日下午5時止,以親送(地址:金門縣金湖鎮復興路1-5號,聯絡電話:082-336201)、委託、郵寄(不以郵戳為憑,逾期到件視同未報名,並請於信封註明【報考114年度約僱管理員(職務代理人)】字樣)或掃描後以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寄送等方式報名。甄選簡章(含報名表、切結書)請至本監網頁(http://www.kmp.moj.gov.tw/)/電子公布欄下載。 (二) 經資格審查後,擇優另行通知參加甄選(面試);全部報名資料概不退還。如有疑問請於上班時間(08:00-12:00、13:30-17:30)洽本監人事室(082-336201孫先生)。 (二)報名應繳如下文件(口試當天請攜帶身分證,以備查驗): (1) 切結書1份或自行至縣市警察局申請提供刑案紀錄資料(2個月內)。 (2) 報名表暨簡要自傳1份。(各項欄位均須詳實填寫) (3)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請黏貼於報名表上)。 (4) 最近3個月內1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照片1張(請提供五官清析可資辨識之相片【黑白、模糊不清無法辨識者視同不符資格】,並黏貼於報名表上)。 (5) 最高學歷證件影本1份,凡持外國學歷報名者,須繳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本1份,始得依規定報名。 (6)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1份。 (7) 退伍令或相關兵役證明影本1份。(男性) (8) 曾任行政機關職務之佐證文件影本(如離職證明書)。 請依上述規定報名,未依規定填寫簡要自述及檢附前述資料,或不符合報名資格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資格不合者,請勿寄送;甄選後全部報名資料概不退還。如有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本監人事室(電話:082-336201 孫先生)。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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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1/07
刊登起迄日期
114/01/06 ~ 114/01/1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
職稱
約僱職務代理人
職系
無
職等
3等至5等
縣市
金門縣
工作內容
代理管理員職務,擔任收容人戒護勤務(含日間、夜間勤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且未具外國國籍者,年滿18歲以上(以報名截止日計算)。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依教育法令規定具有同等學力,持有證明文件。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4條第1項及第3項所列不得任用情事之一,且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 (四)具矯正機關相關工作經驗者及具汽車駕照者尤佳。 (五)體格檢查: 1. 體格檢查須至「公立醫院(不含衛生所)、教學醫院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辦理,最遲錄取後報到當日須繳交,不合格者取消錄取資格。(表內如無註記有效期限,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體格檢查有效期限為六個月)。 2. 檢查表內有下列情形之一,即為檢查不合格: (1)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者。 (2)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3) 辨色力:色盲或色弱者。 (4) 重度肢障。 (5) 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6)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或肺部X光檢查異常者(此項可擇一檢查)。 (7)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3. 體格檢查表內有缺項者、塗改修改者(含修改後蓋校對章),均視同檢查不合格。 (六) 其他:男性已服兵役者,繳交退伍證明文件,免役者附免役證明。 (七)請詳閱「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含合署辦公機關)約僱管理員(職務代理人)甄選簡章」第五點、「甄選資格條件」所定各項資格。甄選簡章同步置放本監網站(網址www.kmp.moj.gov.tw)電子公布欄-請自行下載列印。 (八) 資格不符者,請勿報名。
聯絡方式
(一) 即日起至1月15日下午5時止,以親送(地址:金門縣金湖鎮復興路1-5號,聯絡電話:082-336201)、委託、郵寄(不以郵戳為憑,逾期到件視同未報名,並請於信封註明【報考114年度約僱管理員(職務代理人)】字樣)或掃描後以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寄送等方式報名。甄選簡章(含報名表、切結書)請至本監網頁(http://www.kmp.moj.gov.tw/)/電子公布欄下載。 (二) 經資格審查後,擇優另行通知參加甄選(面試);全部報名資料概不退還。如有疑問請於上班時間(08:00-12:00、13:30-17:30)洽本監人事室(082-336201孫先生)。 (二)報名應繳如下文件(口試當天請攜帶身分證,以備查驗): (1) 切結書1份或自行至縣市警察局申請提供刑案紀錄資料(2個月內)。 (2) 報名表暨簡要自傳1份。(各項欄位均須詳實填寫) (3)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請黏貼於報名表上)。 (4) 最近3個月內1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照片1張(請提供五官清析可資辨識之相片【黑白、模糊不清無法辨識者視同不符資格】,並黏貼於報名表上)。 (5) 最高學歷證件影本1份,凡持外國學歷報名者,須繳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本1份,始得依規定報名。 (6)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1份。 (7) 退伍令或相關兵役證明影本1份。(男性) (8) 曾任行政機關職務之佐證文件影本(如離職證明書)。 請依上述規定報名,未依規定填寫簡要自述及檢附前述資料,或不符合報名資格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資格不合者,請勿寄送;甄選後全部報名資料概不退還。如有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本監人事室(電話:082-336201 孫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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