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約僱助理
公告日 | 114/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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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1/06 ~ 114/01/10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職稱 | 約僱助理 |
職系 | 無 |
職等 | 5等 |
縣市 | 桃園市 |
工作地點 |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 |
工作內容 | 1. 辦理低碳永續相關業務。 2. 辦理環境教育相關業務。 3.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學經歷: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熟悉Office等相關電腦操作。 (三)具英檢能力或公務行政工作經驗者尤佳 (四)各機關首長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約僱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 |
聯絡方式 | 親自或委託報名,自即日起至114年1月10日17時止,於上班時間向本局人事室(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辦理報名手續,簡章及報名表請至本局網頁(http://www.tydep.gov.tw)最新消息自行下載,或至人事室領取,人事室電話:03-3386021#7107杜小姐。 六、報名應繳下列文件:(以A4紙張列印) (一)報名表一份。 (二)相片一張(黏貼在報名表)。 (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粘貼在報名表)。 (四)最高學歷證件影本一份。 (五)其他相關有利評選證明文件(如英文能力證明)影本一份。 (六)自傳一份(500字為限,以A4紙張繕打)。 (七) 並於信封上註記應徵工作內容1。 七、甄選方式:分書面審查及面試二階段,第一階段書面審查擇適合者錄取參加面試。 八、面試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 九、甄選結果:錄取名單將公告於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網站最新消息,並電話通知正取人員依 限報到。 十、僱用期間:自錄取報到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十一、待遇:每月薪資以五等280薪點(每月37,800元) 倘薪點折合率經主管機關調整,依調整 後標準計算。並享有勞保、健保。 十二、錄取人員經通知未依期限報到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十三、備取保留期間: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十四、正式上班後由本機關按規定訂立契約,如有違反契約規定者,即予解僱。 十五、備取人員,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 十六、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據相關規定辦理。 十七、報名表及相關資料於甄選完畢後依規定予以銷毀,恕不退還。 |
聯絡Email | None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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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1/07
刊登起迄日期
114/01/06 ~ 114/01/10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職稱
約僱助理
職系
無
職等
5等
縣市
桃園市
工作內容
1. 辦理低碳永續相關業務。 2. 辦理環境教育相關業務。 3.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學經歷: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熟悉Office等相關電腦操作。 (三)具英檢能力或公務行政工作經驗者尤佳 (四)各機關首長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約僱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
聯絡方式
親自或委託報名,自即日起至114年1月10日17時止,於上班時間向本局人事室(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辦理報名手續,簡章及報名表請至本局網頁(http://www.tydep.gov.tw)最新消息自行下載,或至人事室領取,人事室電話:03-3386021#7107杜小姐。 六、報名應繳下列文件:(以A4紙張列印) (一)報名表一份。 (二)相片一張(黏貼在報名表)。 (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粘貼在報名表)。 (四)最高學歷證件影本一份。 (五)其他相關有利評選證明文件(如英文能力證明)影本一份。 (六)自傳一份(500字為限,以A4紙張繕打)。 (七) 並於信封上註記應徵工作內容1。 七、甄選方式:分書面審查及面試二階段,第一階段書面審查擇適合者錄取參加面試。 八、面試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 九、甄選結果:錄取名單將公告於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網站最新消息,並電話通知正取人員依 限報到。 十、僱用期間:自錄取報到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十一、待遇:每月薪資以五等280薪點(每月37,800元) 倘薪點折合率經主管機關調整,依調整 後標準計算。並享有勞保、健保。 十二、錄取人員經通知未依期限報到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十三、備取保留期間: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十四、正式上班後由本機關按規定訂立契約,如有違反契約規定者,即予解僱。 十五、備取人員,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 十六、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據相關規定辦理。 十七、報名表及相關資料於甄選完畢後依規定予以銷毀,恕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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