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戲曲學院
技士

公告日 114/01/07
刊登起迄日 114/01/07 ~ 114/02/14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
職稱 技士
職系 電機工程
職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二段 177 號
工作內容 一、 本校新建暨修繕(含水電、重電、安全監視器維護、給水、污廢水、 消 防、瓦斯、電梯等)機水電工程之勞務或工程採購及其有關業務(含 規劃、招標、履約、督導、驗收及相關行政事宜)。 二、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與改善。 三、 建築物公共安全及檢測申報業務。 四、 其他組長或總務長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 國 內 外 大 學 以 上 電 機 相 關 系 所 畢 業,持 有 專 業 證 照 者 尤 佳 。 二 、 工 程 相 關 3 年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者,具 工 程 實 務 經 驗 者 尤 佳。 三 、 具 電 力 專 長 、 工 程 溝 通 、 協 調 及 管 理 能 力 者 。 四 、 具 工 作 熱 忱 、 負 責 盡 職 , 能 配 合 業 務 共 同 努 力 者 。 五 、 經 銓 敘 合 格 實 授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以 上 , 具 電 機 工 程 職 系 法 定 任 用 資 格 之 現 職 人 員 。 六 、 無 限 制 調 任 情 事 者 。 七 、 無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6、28 條 及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第 12 條 各 款 規 定 之 情 事 者 。
聯絡方式 一 、 資 格 文件 (一 )、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表,採 線 上 報 名,意 者 請 於 114年 2 月 14 日 (星 期五 )前 於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事 求 人 機 關 系 統 線 上 應 徵 。 (二 )、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 (三 )、 最 高 學 歷 證 書 。 (四 )、 現 職 派 令 。 (五 )、 現 職 銓 敘 部 審 定 函 。 (六 )、 最 近 五 年 考 績 通 知 書 。 (七 )、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能 力 分 級 檢 定 測 驗 合 格 證 件 (無 則 免 附)。 (八 )、 採 購 專 業 人 員 基 本 資 格 或 進 階 資 格(無 則 免 附 )。 (九 )、 聯 絡 電 話 :02-27962666 轉 1127 林 小 姐 。 (十 )、 其 他 : 1. 初 審 合 於 資 格 條 件 者,擇 優 通 知 面 試,如 資 格 不 符 或 未 獲 錄 取 , 恕 不 通 知 及 退 件 。 2. 除 正 取 名 額 外,得 增 列 備 取 名 額 1-2 員,備 取 期 間 自 甄 選 結 果 確 定 之 翌 日 起 算 3 個 月 內 有 效 。 3. 未 完 成 上 傳 表 件 資 料、資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資 格 者,不 再 通 知 補 件 , 並 視 為 資 格 不 符 。 甄試日期:另以電話通知 考試地點: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二段 177 號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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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1/07

刊登起迄日期

114/01/07 ~ 114/02/14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

職稱

技士

職系

電機工程

職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一、 本校新建暨修繕(含水電、重電、安全監視器維護、給水、污廢水、 消 防、瓦斯、電梯等)機水電工程之勞務或工程採購及其有關業務(含 規劃、招標、履約、督導、驗收及相關行政事宜)。 二、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與改善。 三、 建築物公共安全及檢測申報業務。 四、 其他組長或總務長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 國 內 外 大 學 以 上 電 機 相 關 系 所 畢 業,持 有 專 業 證 照 者 尤 佳 。 二 、 工 程 相 關 3 年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者,具 工 程 實 務 經 驗 者 尤 佳。 三 、 具 電 力 專 長 、 工 程 溝 通 、 協 調 及 管 理 能 力 者 。 四 、 具 工 作 熱 忱 、 負 責 盡 職 , 能 配 合 業 務 共 同 努 力 者 。 五 、 經 銓 敘 合 格 實 授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以 上 , 具 電 機 工 程 職 系 法 定 任 用 資 格 之 現 職 人 員 。 六 、 無 限 制 調 任 情 事 者 。 七 、 無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6、28 條 及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第 12 條 各 款 規 定 之 情 事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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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資 格 文件 (一 )、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表,採 線 上 報 名,意 者 請 於 114年 2 月 14 日 (星 期五 )前 於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事 求 人 機 關 系 統 線 上 應 徵 。 (二 )、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 (三 )、 最 高 學 歷 證 書 。 (四 )、 現 職 派 令 。 (五 )、 現 職 銓 敘 部 審 定 函 。 (六 )、 最 近 五 年 考 績 通 知 書 。 (七 )、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能 力 分 級 檢 定 測 驗 合 格 證 件 (無 則 免 附)。 (八 )、 採 購 專 業 人 員 基 本 資 格 或 進 階 資 格(無 則 免 附 )。 (九 )、 聯 絡 電 話 :02-27962666 轉 1127 林 小 姐 。 (十 )、 其 他 : 1. 初 審 合 於 資 格 條 件 者,擇 優 通 知 面 試,如 資 格 不 符 或 未 獲 錄 取 , 恕 不 通 知 及 退 件 。 2. 除 正 取 名 額 外,得 增 列 備 取 名 額 1-2 員,備 取 期 間 自 甄 選 結 果 確 定 之 翌 日 起 算 3 個 月 內 有 效 。 3. 未 完 成 上 傳 表 件 資 料、資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資 格 者,不 再 通 知 補 件 , 並 視 為 資 格 不 符 。 甄試日期:另以電話通知 考試地點: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二段 17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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