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蘇澳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
學務創新人員

公告日 114/01/07
刊登起迄日 114/01/07 ~ 114/02/11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蘇澳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
職稱 學務創新人員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宜蘭縣
工作地點 1.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上班5天。 2.學務創新人員(A)正常班:週一至週五07:00至16:00 3.學務創新人員(B)宿舍管理(小夜):週一至週四13:30至22:30 週五08:00至12:00 週日17:00至22:00 4.學務創新人員(C)宿舍管理(大夜):週日至週四22:00至隔日07:00 5.上班起訖時間應於錄取後於學校勞動契約訂之,(A)(B)(C)三組視任務需求須相互輪替與代理;若協助辦理學校相關活動、支援上級單位指派(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或聯絡處)等任務,則視勤務情況辦理補休(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補休) 工作地址:270宜蘭縣蘇澳鎮蘇港路213號
工作內容 工作內容 1. 協助學校辦理學生事務(含進修部)工作:含校園安全及危機管理、協助學生生活輔導及照顧、值勤、宿舍管理等工作。 2. 校安中心輪值,並須維持24小時待命(含重大天然災害發布停止上班時),支援校園內外(含教職員生)緊急突發事件處理、校安通報、急救(視狀況)及校園內人員安全防護等相關業務。 3. 支援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以下簡稱校外會)執行校外聯巡、駐站及藥物濫用查察等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工作。遇有特殊或重大校安事件,應依主管機關及校外會之指揮(導),至指定地點協助處理。 4. 協助學生上、放學交通導護工作及交通安全等相關業務。 5. 賃居、寄宿、工讀學生等輔導、訪視相關工作。 6. 防制學生藥物濫用等相關業務。 7. 防制學生參加不良組織等相關業務。 8. 處理或支援校外會、聯絡處、學校學務及軍訓單位之相關工作。 9. 兒少偏差行為預防、輔導與其他相關業務之協助。 10.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高級中等學校學務創新人力要點」規定於第一點(工作內涵)、第四點(業務內容)、附件及其他相關規定所載事項。 11.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以不影響前項工作為原則)。
資格條件 1. 具備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者。 2. 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3. 大學以上畢業者。 尚未取得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者,應於進用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前取得,有情事變更致無法如期取得者,不受此限。
聯絡方式 聯絡方式:教育部宜蘭縣聯絡處3樓會議室(宜蘭縣宜蘭市泰山路181號,公務電話03-9351885,承辦人:學務創新人力李祥麟) 參考網址: https://ilansocgc.com.tw/ 有效期間:自簡章公告日起至114 年02 月11 日17時截止,以郵戳為憑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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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歷史資料
公告日期

114/01/07

刊登起迄日期

114/01/07 ~ 114/02/11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蘇澳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

職稱

學務創新人員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宜蘭縣

工作內容

工作內容 1. 協助學校辦理學生事務(含進修部)工作:含校園安全及危機管理、協助學生生活輔導及照顧、值勤、宿舍管理等工作。 2. 校安中心輪值,並須維持24小時待命(含重大天然災害發布停止上班時),支援校園內外(含教職員生)緊急突發事件處理、校安通報、急救(視狀況)及校園內人員安全防護等相關業務。 3. 支援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以下簡稱校外會)執行校外聯巡、駐站及藥物濫用查察等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工作。遇有特殊或重大校安事件,應依主管機關及校外會之指揮(導),至指定地點協助處理。 4. 協助學生上、放學交通導護工作及交通安全等相關業務。 5. 賃居、寄宿、工讀學生等輔導、訪視相關工作。 6. 防制學生藥物濫用等相關業務。 7. 防制學生參加不良組織等相關業務。 8. 處理或支援校外會、聯絡處、學校學務及軍訓單位之相關工作。 9. 兒少偏差行為預防、輔導與其他相關業務之協助。 10.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高級中等學校學務創新人力要點」規定於第一點(工作內涵)、第四點(業務內容)、附件及其他相關規定所載事項。 11.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以不影響前項工作為原則)。

資格條件

1. 具備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者。 2. 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3. 大學以上畢業者。 尚未取得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者,應於進用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前取得,有情事變更致無法如期取得者,不受此限。

聯絡方式

聯絡方式:教育部宜蘭縣聯絡處3樓會議室(宜蘭縣宜蘭市泰山路181號,公務電話03-9351885,承辦人:學務創新人力李祥麟) 參考網址: https://ilansocgc.com.tw/ 有效期間:自簡章公告日起至114 年02 月11 日17時截止,以郵戳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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