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臨時人員
| 公告日 | 114/01/08 |
|---|---|
| 刊登起迄日 | 114/01/07 ~ 114/01/15 已過期 |
| 機關名稱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
| 職稱 | 臨時人員 |
| 職系 | 無 |
| 職等 | None |
| 縣市 | 花蓮縣 |
| 工作地點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5號)。 |
| 工作內容 | (一) 依法務部訂頒之「地方檢察署辦理施用毒品犯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及「採驗尿液實施辦法」之程序,完成對應受尿液採驗人採驗其尿液,並確保尿液檢驗品質與判定結果正確性,並辦理下列事項:1.辨認受檢者身分。2.指導受檢者採尿程序。3.監看尿液檢體之採集。4.監管採尿容器及尿液檢體。5.完成監管檢體紀錄表。6.檢查並紀錄檢體之溫度與容積。7.檢視檢體有無異狀並紀錄。8.負責尿液檢體之封缄及標籤。9.負責尿液檢體之分裝、冷藏、管理、回收、登錄。 (二) 能完成採尿室「硬體設備操作」、「完成採尿作業」、「正確檢體保存與送驗」、「將相關結果登錄進行簿冊」。 (三) 對尿液採驗應注意防範受檢者冒名頂替、應知悉重要性及陽性反應案件之尿液檢驗報告後續法律流程等、知悉說明盲績效監測檢體使用應注意事項(含盲績效監測檢體之安置方式及檢體之銷毀程序)、正確辦理尿液檢體封緘作業。 (四) 遵守公文機密維護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 (五) 辦理採尿相關文書報表、採尿室清潔維護、遵守安全守則、陳送三聯單、文書簿冊至觀護人室核章。 (六) 其他本署交辦之觀護業務事項。 |
| 資格條件 | (一) 高中(職)以上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以教育部公告認定為準),不限 科系。 (二) 性別不拘,男性須役畢並附退伍證明文件,惟免服兵役者應附免役證明文件。 (三) 身心健康,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四) 能運用 word、excel 等電腦文書作業軟體。 (五) 認真負責,服從性高;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 (六) 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1.現有刑事案件,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及未執行完畢者。 2.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及未執行完畢者。 3.依法撤職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僱用為臨時人員: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本機關首長之配偶及三等親以內血親、姻親。但首長就任前,已在本機關服務者,不在此限。 4.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八)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 11 點第 1項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臨時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有上開情事者,請勿參加甄選。 |
| 聯絡方式 | 總務科涂科長(03)8226153 分機 131。 |
| 聯絡Email | None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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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1/08
刊登起迄日期
114/01/07 ~ 114/01/1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職稱
臨時人員
職系
無
職等
None
縣市
花蓮縣
工作內容
(一) 依法務部訂頒之「地方檢察署辦理施用毒品犯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及「採驗尿液實施辦法」之程序,完成對應受尿液採驗人採驗其尿液,並確保尿液檢驗品質與判定結果正確性,並辦理下列事項:1.辨認受檢者身分。2.指導受檢者採尿程序。3.監看尿液檢體之採集。4.監管採尿容器及尿液檢體。5.完成監管檢體紀錄表。6.檢查並紀錄檢體之溫度與容積。7.檢視檢體有無異狀並紀錄。8.負責尿液檢體之封缄及標籤。9.負責尿液檢體之分裝、冷藏、管理、回收、登錄。 (二) 能完成採尿室「硬體設備操作」、「完成採尿作業」、「正確檢體保存與送驗」、「將相關結果登錄進行簿冊」。 (三) 對尿液採驗應注意防範受檢者冒名頂替、應知悉重要性及陽性反應案件之尿液檢驗報告後續法律流程等、知悉說明盲績效監測檢體使用應注意事項(含盲績效監測檢體之安置方式及檢體之銷毀程序)、正確辦理尿液檢體封緘作業。 (四) 遵守公文機密維護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 (五) 辦理採尿相關文書報表、採尿室清潔維護、遵守安全守則、陳送三聯單、文書簿冊至觀護人室核章。 (六) 其他本署交辦之觀護業務事項。
資格條件
(一) 高中(職)以上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以教育部公告認定為準),不限 科系。 (二) 性別不拘,男性須役畢並附退伍證明文件,惟免服兵役者應附免役證明文件。 (三) 身心健康,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四) 能運用 word、excel 等電腦文書作業軟體。 (五) 認真負責,服從性高;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 (六) 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1.現有刑事案件,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及未執行完畢者。 2.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及未執行完畢者。 3.依法撤職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僱用為臨時人員: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本機關首長之配偶及三等親以內血親、姻親。但首長就任前,已在本機關服務者,不在此限。 4.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八)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 11 點第 1項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臨時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有上開情事者,請勿參加甄選。
聯絡方式
總務科涂科長(03)8226153 分機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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