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約僱職務代理人(古物遺址組)

公告日 114/01/08
刊登起迄日 114/01/08 ~ 114/01/13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職稱 約僱職務代理人(古物遺址組)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臺中市
工作地點 40247臺中市南區復興路三段362號
工作內容 1、辦理綜合研考、預算控管、一般行政工作及臨時交辦事項。 2、辦理展覽、教育推廣活動、人才培育(培訓)、國際合作交流等業務。 3、辦理水下文化資產普查、調查、驗證及管理(含出水遺物)相關業務。 4、辦理審議會、法規檢討與修訂,及業管法令執行等業務。
資格條件 1、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大學(含)以上畢業者。 2、考古、人類學、(水下)文化資產、博物館學、文史藝術、法律、文物修復維護、資訊、海洋、教育或與業管相關學系所畢業者尤佳。 3、曾於公務機關(構)任職,或具辦理(水下)文化資產業務、採購行政等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4、具備電腦基本操作、簡報作業、文書處理、網際網路及溝通協調等能力者尤佳。 5、不得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情事之一者。
聯絡方式 1、報名方式:採「事求人徵才系統」網路報名,請詳填系統內各項資料(含自傳),並將下列文件依序合併為單一PDF檔後上傳至系統: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影本(正本面試時查驗,凡持有國外學歷證件者,應附中文翻譯及國外學歷查驗證明,且學歷部分應符合教育部訂定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始得應徵)。 (3)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研究或工作經驗證明資料或證照。 2、收件期限:114年1月13日(一)前,逾期不予受理。本局依審查結果擇優通知面試(時間另行通知),未獲遴用者恕不通知。文件遺漏未齊或不符合資格條件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 3、僱用期間:本職缺係提報考試分發職缺之約僱職務代理人,僱用期間自【到職日起至114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錄取人員分配報到前1日止】。 4、薪給:每月支給報酬280薪點(現行薪點折合率為每點135元,合新臺幣37,800元,另須自付勞保、健保、及勞工退休準備金自付部分等費用)。 5、聯絡人: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人事室鄭先生,電話:(04)2217-6302。 6、視甄試成績擇優錄取正取1名,並得增列候補人員1至2名,候補期間為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若無適任人員得從缺後再次遴選。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歷史開缺
約僱職務代理人
113/12/10~11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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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1/08

刊登起迄日期

114/01/08 ~ 114/01/13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職稱

約僱職務代理人(古物遺址組)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臺中市

工作內容

1、辦理綜合研考、預算控管、一般行政工作及臨時交辦事項。 2、辦理展覽、教育推廣活動、人才培育(培訓)、國際合作交流等業務。 3、辦理水下文化資產普查、調查、驗證及管理(含出水遺物)相關業務。 4、辦理審議會、法規檢討與修訂,及業管法令執行等業務。

資格條件

1、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大學(含)以上畢業者。 2、考古、人類學、(水下)文化資產、博物館學、文史藝術、法律、文物修復維護、資訊、海洋、教育或與業管相關學系所畢業者尤佳。 3、曾於公務機關(構)任職,或具辦理(水下)文化資產業務、採購行政等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4、具備電腦基本操作、簡報作業、文書處理、網際網路及溝通協調等能力者尤佳。 5、不得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情事之一者。

聯絡方式

1、報名方式:採「事求人徵才系統」網路報名,請詳填系統內各項資料(含自傳),並將下列文件依序合併為單一PDF檔後上傳至系統: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影本(正本面試時查驗,凡持有國外學歷證件者,應附中文翻譯及國外學歷查驗證明,且學歷部分應符合教育部訂定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始得應徵)。 (3)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研究或工作經驗證明資料或證照。 2、收件期限:114年1月13日(一)前,逾期不予受理。本局依審查結果擇優通知面試(時間另行通知),未獲遴用者恕不通知。文件遺漏未齊或不符合資格條件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 3、僱用期間:本職缺係提報考試分發職缺之約僱職務代理人,僱用期間自【到職日起至114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錄取人員分配報到前1日止】。 4、薪給:每月支給報酬280薪點(現行薪點折合率為每點135元,合新臺幣37,800元,另須自付勞保、健保、及勞工退休準備金自付部分等費用)。 5、聯絡人: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人事室鄭先生,電話:(04)2217-6302。 6、視甄試成績擇優錄取正取1名,並得增列候補人員1至2名,候補期間為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若無適任人員得從缺後再次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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