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約用護理師(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 114/01/10
刊登起迄日 114/01/09 ~ 114/02/0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職稱 約用護理師(職務代理人)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321號(臺北校區)
工作內容 (一) 教職員工生傷病照護、緊急救護與健康諮詢。 (二) 新生健康檢查、體檢後缺點矯治及追蹤輔導等。 (三) 健康促進計畫活動、疫苗接種作業及傳染病防治與追蹤等。 (四) 設備財產、物品、醫材管理。 (五) 工作月報表製作。 (六)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 國內外大學以上護理相關科系畢業,並具地區醫院(含)以上擔任臨床護理師或在公私立學校擔任護理師之2年(含)以上工作經驗。 (二) 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證書。 (三) 主動積極、認真負責,可獨立作業。 (四) 具電腦文書處理能力,熟悉資訊與網頁管理尤佳。 (五) 有加護病房或急診經驗及EMT或ACLS證照尤佳。 (六) 無性侵害、性騷擾及妨害性自主等事件,且無尚在調查階段,或已遭提起公訴之情事。
聯絡方式 (一)報名方式:於114年2月5日(星期三)前,將資料【包括:1、履歷表(貼相片,填表人欄位簽名,雙面列印)。2、最高學歷證書及相關證照證書影本。3、經歷證明影本(如服務證明)。4、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告知暨同意書(面試時繳交正本) (請留可供聯絡電話、手機,倘如資料不全致無法連絡請自行負責)】逕寄(10051)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321號「環境安全衛生中心環境暨健康保健組」(信封上請註明應徵「環境暨健康保健組」約用護理師(職務代理人),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二)聯絡電話:環境暨健康保健組(王小姐;(02)2322-6098)。 (三)甄選方式:1、經初審符合資格條件及用人需求者,擇優通知參加複審(面試及測驗),不符資格或未獲遴用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2、複試包括面試(占70%)及測驗(占30%)。3、視甄選成績得增列候補名額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6個月。4、新進人員應試用3個月,試用期滿經用人單位考核成績及格正式僱用。5、薪資依本校「校務基金契僱人員報酬標準薪級表」辦理,本職缺以學士學歷敍薪,月薪新臺幣(下同)34, 560元。【惟新進契僱人員可依曾任職務與擬任工作性質相關等校內規定,並檢具服務成績優良等證明辦理提敘,於公立機關(構),每滿1年提敘1級、民營機構每滿2年提敘1級,最高得提敘三級(月薪約37, 800元)。另亦可依校內規定(具教學醫院急診或重症加護臨床實務工作經驗2年以上具相關證明)辦理專業證照加給3,000~5,000元申請;上述經本校會議審議通過後,予以提敘與加給。】 (四)本職缺係代理環境安全衛生中心護理師請假期間業務,職務代理期間自報到日起至114年12月1日止,惟實際代理期間仍需視被代理人實際請假期間為準,倘代理原因消失,受僱人員應無條件解雇。 (五)備註: 1、依教育部「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1)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1年至4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5)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第2款之情事。(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第3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1年至4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2、如經錄取須切結確實無教育部「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各款之情事。 3、錄取人員應同意於在職期間內提供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並同意法務部、警政機關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相關資訊。
聯絡Email None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歷史開缺
約用護理師(職務代理人)
113/11/27~113/12/16
檢視
約用護理師(職務代理人)
113/11/14~113/11/21
檢視
公告日期

114/01/10

刊登起迄日期

114/01/09 ~ 114/02/0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職稱

約用護理師(職務代理人)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一) 教職員工生傷病照護、緊急救護與健康諮詢。 (二) 新生健康檢查、體檢後缺點矯治及追蹤輔導等。 (三) 健康促進計畫活動、疫苗接種作業及傳染病防治與追蹤等。 (四) 設備財產、物品、醫材管理。 (五) 工作月報表製作。 (六)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 國內外大學以上護理相關科系畢業,並具地區醫院(含)以上擔任臨床護理師或在公私立學校擔任護理師之2年(含)以上工作經驗。 (二) 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證書。 (三) 主動積極、認真負責,可獨立作業。 (四) 具電腦文書處理能力,熟悉資訊與網頁管理尤佳。 (五) 有加護病房或急診經驗及EMT或ACLS證照尤佳。 (六) 無性侵害、性騷擾及妨害性自主等事件,且無尚在調查階段,或已遭提起公訴之情事。

聯絡方式

(一)報名方式:於114年2月5日(星期三)前,將資料【包括:1、履歷表(貼相片,填表人欄位簽名,雙面列印)。2、最高學歷證書及相關證照證書影本。3、經歷證明影本(如服務證明)。4、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告知暨同意書(面試時繳交正本) (請留可供聯絡電話、手機,倘如資料不全致無法連絡請自行負責)】逕寄(10051)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321號「環境安全衛生中心環境暨健康保健組」(信封上請註明應徵「環境暨健康保健組」約用護理師(職務代理人),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二)聯絡電話:環境暨健康保健組(王小姐;(02)2322-6098)。 (三)甄選方式:1、經初審符合資格條件及用人需求者,擇優通知參加複審(面試及測驗),不符資格或未獲遴用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2、複試包括面試(占70%)及測驗(占30%)。3、視甄選成績得增列候補名額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6個月。4、新進人員應試用3個月,試用期滿經用人單位考核成績及格正式僱用。5、薪資依本校「校務基金契僱人員報酬標準薪級表」辦理,本職缺以學士學歷敍薪,月薪新臺幣(下同)34, 560元。【惟新進契僱人員可依曾任職務與擬任工作性質相關等校內規定,並檢具服務成績優良等證明辦理提敘,於公立機關(構),每滿1年提敘1級、民營機構每滿2年提敘1級,最高得提敘三級(月薪約37, 800元)。另亦可依校內規定(具教學醫院急診或重症加護臨床實務工作經驗2年以上具相關證明)辦理專業證照加給3,000~5,000元申請;上述經本校會議審議通過後,予以提敘與加給。】 (四)本職缺係代理環境安全衛生中心護理師請假期間業務,職務代理期間自報到日起至114年12月1日止,惟實際代理期間仍需視被代理人實際請假期間為準,倘代理原因消失,受僱人員應無條件解雇。 (五)備註: 1、依教育部「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1)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1年至4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5)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第2款之情事。(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第3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1年至4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2、如經錄取須切結確實無教育部「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各款之情事。 3、錄取人員應同意於在職期間內提供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並同意法務部、警政機關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相關資訊。

聯絡Email

None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歷史重複開缺
約用護理師(職務代理人)
113/11/27~113/12/16
檢視
約用護理師(職務代理人)
113/11/14~113/11/21
檢視
回上頁
留言區

目前尚無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