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
臨床心理師(職缺)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 114/01/10
刊登起迄日 114/01/09 ~ 114/01/24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
職稱 臨床心理師(職缺)職務代理人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地點 新北市新店區莒光路42號。
工作內容 行政文書處理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須役畢,具有下列各款條件者: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持有證明文件者。 二、品操良好及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及第10款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如下: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經依第1項第2款情事撤銷僱用者,應予追還任職期間依規定支 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 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
聯絡方式 一、報名書表:報名期限內自行至本所網站-電子公布欄(http://www.sdb.moj.gov.tw)下載。 二、報名應繳附下列證明文件(請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名),必要時,本所得請求查驗正本。各證明文件應按次序排列,並以迴紋針夾於左上角。 (一)報名表1份。 (二)最高學歷證件(畢業證書)影印本1份。 (三)男性請註明兵役狀況(免役或役畢),請檢附兵役證明文件影本1份。 三、報名方式:請以掛號通訊寄達或親自送本所收發室報名,信封註明參加臨床心理師(職務代理)約僱人員甄選(郵遞區號231212,新北市新店區莒光路42號),逾期不予受理(非以郵戳為憑)。如有疑問請於上班時間來電洽詢,電話:02-86666432轉121司徒先生。 四、錄取人員,由本所通知僱用,未依規定期限報到者、期滿未獲僱用者或報到時已不具資格條件者(如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均喪失僱用資格。 五、錄取人員依「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支給報酬五等280薪點,月支報酬37,800元;僱用期間應遵守工作指派,如有工作不力、違背規定、僱用原因消失等,應立即解僱,不得異議及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六、錄取資格期限:自錄取公告日起至114年2月28日止(含備取者)。
聯絡Email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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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歷史資料
公告日期

114/01/10

刊登起迄日期

114/01/09 ~ 114/01/24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

職稱

臨床心理師(職缺)職務代理人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內容

行政文書處理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須役畢,具有下列各款條件者: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持有證明文件者。 二、品操良好及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及第10款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如下: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經依第1項第2款情事撤銷僱用者,應予追還任職期間依規定支 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 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

聯絡方式

一、報名書表:報名期限內自行至本所網站-電子公布欄(http://www.sdb.moj.gov.tw)下載。 二、報名應繳附下列證明文件(請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名),必要時,本所得請求查驗正本。各證明文件應按次序排列,並以迴紋針夾於左上角。 (一)報名表1份。 (二)最高學歷證件(畢業證書)影印本1份。 (三)男性請註明兵役狀況(免役或役畢),請檢附兵役證明文件影本1份。 三、報名方式:請以掛號通訊寄達或親自送本所收發室報名,信封註明參加臨床心理師(職務代理)約僱人員甄選(郵遞區號231212,新北市新店區莒光路42號),逾期不予受理(非以郵戳為憑)。如有疑問請於上班時間來電洽詢,電話:02-86666432轉121司徒先生。 四、錄取人員,由本所通知僱用,未依規定期限報到者、期滿未獲僱用者或報到時已不具資格條件者(如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均喪失僱用資格。 五、錄取人員依「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支給報酬五等280薪點,月支報酬37,800元;僱用期間應遵守工作指派,如有工作不力、違背規定、僱用原因消失等,應立即解僱,不得異議及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六、錄取資格期限:自錄取公告日起至114年2月28日止(含備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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