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南港高級中學
庶務組長
| 公告日 | 114/01/10 |
|---|---|
| 刊登起迄日 | 114/01/10 ~ 114/01/24 已過期 |
| 機關名稱 | 臺北市立南港高級中學 |
| 職稱 | 庶務組長 |
| 職系 | 綜合行政 |
| 職等 | 委任第5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
| 縣市 | 臺北市 |
| 工作地點 | 本校總務處。(115304 臺北市南港區向陽路21號。) |
| 工作內容 | 一、各項事務之擬定。 二、勞物、財務、工程採購之規劃、招標及簽約等事項。 三、營繕工程管理、財務管理。 四、校園安全管理及全校設施安全防護總檢查。 五、校內電氣、電力、監控系統等設施之維護及管理。 六、校園場地開放及對外租借之安排。 七、配合學校重大活動之各類事務之安排。 八、校園停車管理等事宜。 九、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資格條件 | (一)具委任第五職等以上綜合行政職系合格實授銓敍審定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現職職系依據「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核與綜合行政職系係屬同職組之相關職系亦可;無公務人員考試所定特考特用限制調任之情形。 (三)最近5年考績(含另予考績),須1年以上考列甲等、考列乙等者分數須在79分以上,且不得連續4年考列乙等。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等規定不得任用之情形。(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前已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五)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犯罪紀錄;未曾受懲戒或行政處分,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身心健康,無不良嗜好;注重行政倫理,並能配合學校需要,執行公務暨工作職務調整、輪調等。 (六)熟諳電腦及文書處理相關業務。 |
| 聯絡方式 | 詳見本校簡章 |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 歷史開缺 |
公告日期
114/01/10
刊登起迄日期
114/01/10 ~ 114/01/24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立南港高級中學
職稱
庶務組長
職系
綜合行政
職等
委任第5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一、各項事務之擬定。 二、勞物、財務、工程採購之規劃、招標及簽約等事項。 三、營繕工程管理、財務管理。 四、校園安全管理及全校設施安全防護總檢查。 五、校內電氣、電力、監控系統等設施之維護及管理。 六、校園場地開放及對外租借之安排。 七、配合學校重大活動之各類事務之安排。 八、校園停車管理等事宜。 九、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具委任第五職等以上綜合行政職系合格實授銓敍審定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現職職系依據「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核與綜合行政職系係屬同職組之相關職系亦可;無公務人員考試所定特考特用限制調任之情形。 (三)最近5年考績(含另予考績),須1年以上考列甲等、考列乙等者分數須在79分以上,且不得連續4年考列乙等。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等規定不得任用之情形。(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前已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五)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犯罪紀錄;未曾受懲戒或行政處分,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身心健康,無不良嗜好;注重行政倫理,並能配合學校需要,執行公務暨工作職務調整、輪調等。 (六)熟諳電腦及文書處理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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