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技士
公告日 | 114/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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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1/10 ~ 114/01/20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
職稱 | 技士 |
職系 | 獸醫 |
職等 |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
縣市 | 臺北市 |
工作地點 |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動物檢疫組(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2段100號10樓) |
工作內容 | 一、動物檢疫行政相關管理計畫之研擬、執行、資料彙整與報告。 二、辦理動物檢疫相關法規之研擬、檢討、修正及解釋。 三、辦理邊境管制行政相關業務會議之聯繫、資料彙整與報告。 四、辦理檢疫犬健康照護資料檢視、彙整與報告。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 二、國內外大學獸醫學系畢業,現敘或曾敘獸醫職系,且具有獸醫師證書,且已合格實授委任第5職等以上人員。 三、具備基本電腦操作及公文處理能力。 四、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者優先考量。 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六、具有全民英檢中級以上能力者尤佳。 |
聯絡方式 | 一、請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維護更新「個人簡歷、簡要自述」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請將1.最高學歷證書、2.考試及格證書、3.現職派令、4.最近1次銓審函、5.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及相關證照文件等合併掃描為1個PDF檔案後上傳)。 二、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檢附資料不全者視同資格不符。 三、本次甄審擇優增列候補人員1 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 四、聯絡電話:02-23434236 莊小姐,有關業務問題,電洽02-33432073林先生。 五、本署甄審作業採公正、公開、公平方式,擇優錄用,不接受請託關說。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技士
113/11/13~11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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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1/11
刊登起迄日期
114/01/10 ~ 114/01/20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職稱
技士
職系
獸醫
職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一、動物檢疫行政相關管理計畫之研擬、執行、資料彙整與報告。 二、辦理動物檢疫相關法規之研擬、檢討、修正及解釋。 三、辦理邊境管制行政相關業務會議之聯繫、資料彙整與報告。 四、辦理檢疫犬健康照護資料檢視、彙整與報告。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 二、國內外大學獸醫學系畢業,現敘或曾敘獸醫職系,且具有獸醫師證書,且已合格實授委任第5職等以上人員。 三、具備基本電腦操作及公文處理能力。 四、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者優先考量。 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六、具有全民英檢中級以上能力者尤佳。
聯絡方式
一、請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維護更新「個人簡歷、簡要自述」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請將1.最高學歷證書、2.考試及格證書、3.現職派令、4.最近1次銓審函、5.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及相關證照文件等合併掃描為1個PDF檔案後上傳)。 二、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檢附資料不全者視同資格不符。 三、本次甄審擇優增列候補人員1 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 四、聯絡電話:02-23434236 莊小姐,有關業務問題,電洽02-33432073林先生。 五、本署甄審作業採公正、公開、公平方式,擇優錄用,不接受請託關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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