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尖石鄉玉峰國民小學
聘用營養師
公告日 | 113/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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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3/11/06 ~ 113/12/31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新竹縣尖石鄉玉峰國民小學 |
職稱 | 聘用營養師 |
職系 | 無 |
職等 | 六等 |
縣市 | 新竹縣 |
工作地點 | 工作地址:新竹縣尖石鄉玉峰國民小學(新竹縣尖石鄉玉峰村5鄰59號) |
工作內容 | 一、工作項目 (一)校群學校食譜設計與營養分析。 (二)督導校群學校膳食製作與環境衛生。 (三)校群學校廚房與庫房管理。 (四)校群學校午餐、營養教育暨校園食品查核。 (五)配合教育局政策推行。 (六)其他有關午餐事宜及交辦事項。 二、工作內容說明 (一)擔任校群午餐秘書與午餐供應廠商溝通協調聯繫窗口。 (二)校群學校食譜設計與營養分析、聯合菜單審查。 (三)校群學校營養教育與廚房訪視。 (四)校群學校「食材登錄平台」資料建置(不含每日上傳標章及照片)。 (五)校群學校「午餐滿意度統計分析」。 (六)協助召開校群學校午餐會議。 (七)協助聘任學校每日食材驗收及他校駐點日食材驗收(驗收紀錄表、食材標章標示收集整理及補助經費申請由各校午餐秘書處理)。 (八)每週需派駐至他校至少一次,實地督導廚房整體作業並了解學生用餐狀況(校群間若因距離較遠可視情況調整;如有特殊情況,請函報教育局備案)。 (九)聘任學校其它交辦業務。 (十)協助教育局推動午餐政策。 三、聘用期間: (一)自實際通知到職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二)案內聘用員額於中央補助款項停止補助、所需經費不敷支應或計畫結束時,應即終止聘用。 三、待遇:聘用六等280至312薪點,月支薪資報酬37,800至42,120元。 |
資格條件 | 一、基本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不得有雙重國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不得報名),無傳染病或特殊病症者。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迴避任用之規定者,及第28條第1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列不得任用之 情事者。 (三)無「營養師法」第6條規定「不得充任營養師」之情事者。 (四)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犯罪紀錄。 二、具下列資格條件者: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食品營養相關科系畢業並具有營養師證書者。 (二)具校園或公家機關教育單位營養師經驗者尤佳。 (三)具國內外大專以上食品、營養、餐飲、衛生相關科系畢業之專案經理人 |
聯絡方式 | 聯絡方式及檢具文件 一、聯絡電話及聯絡人:03-5847001分機130,唐小姐。 二、檢具文件 (一)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高考之特種考試、專技人員高考營養師類科考試及格,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營養師證書影本。 (四)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持國外學歷者,應將畢業證書譯為中文本,並經教育部認可) (五)工作經歷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例如服務證明書或勞保加保紀錄,請擇一檢附,無則免付)。 (六)報名表。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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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1/11
刊登起迄日期
113/11/06 ~ 113/12/31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新竹縣尖石鄉玉峰國民小學
職稱
聘用營養師
職系
無
職等
六等
縣市
新竹縣
工作內容
一、工作項目 (一)校群學校食譜設計與營養分析。 (二)督導校群學校膳食製作與環境衛生。 (三)校群學校廚房與庫房管理。 (四)校群學校午餐、營養教育暨校園食品查核。 (五)配合教育局政策推行。 (六)其他有關午餐事宜及交辦事項。 二、工作內容說明 (一)擔任校群午餐秘書與午餐供應廠商溝通協調聯繫窗口。 (二)校群學校食譜設計與營養分析、聯合菜單審查。 (三)校群學校營養教育與廚房訪視。 (四)校群學校「食材登錄平台」資料建置(不含每日上傳標章及照片)。 (五)校群學校「午餐滿意度統計分析」。 (六)協助召開校群學校午餐會議。 (七)協助聘任學校每日食材驗收及他校駐點日食材驗收(驗收紀錄表、食材標章標示收集整理及補助經費申請由各校午餐秘書處理)。 (八)每週需派駐至他校至少一次,實地督導廚房整體作業並了解學生用餐狀況(校群間若因距離較遠可視情況調整;如有特殊情況,請函報教育局備案)。 (九)聘任學校其它交辦業務。 (十)協助教育局推動午餐政策。 三、聘用期間: (一)自實際通知到職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二)案內聘用員額於中央補助款項停止補助、所需經費不敷支應或計畫結束時,應即終止聘用。 三、待遇:聘用六等280至312薪點,月支薪資報酬37,800至42,120元。
資格條件
一、基本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不得有雙重國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不得報名),無傳染病或特殊病症者。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迴避任用之規定者,及第28條第1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列不得任用之 情事者。 (三)無「營養師法」第6條規定「不得充任營養師」之情事者。 (四)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犯罪紀錄。 二、具下列資格條件者: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食品營養相關科系畢業並具有營養師證書者。 (二)具校園或公家機關教育單位營養師經驗者尤佳。 (三)具國內外大專以上食品、營養、餐飲、衛生相關科系畢業之專案經理人
聯絡方式
聯絡方式及檢具文件 一、聯絡電話及聯絡人:03-5847001分機130,唐小姐。 二、檢具文件 (一)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高考之特種考試、專技人員高考營養師類科考試及格,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營養師證書影本。 (四)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持國外學歷者,應將畢業證書譯為中文本,並經教育部認可) (五)工作經歷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例如服務證明書或勞保加保紀錄,請擇一檢附,無則免付)。 (六)報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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