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
國際事務處「國際生留台就業輔導計畫」_計畫專任助理

公告日 114/01/14
刊登起迄日 114/01/13 ~ 114/01/21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臺北大學
職稱 國際事務處「國際生留台就業輔導計畫」_計畫專任助理
職系
職等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地點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臺北大學三峽校區)。
工作內容 (一)國際生專責輔導就業人員,對接企業實習機會與職缺等。 (二)與企業共同規劃課程(含實習),辦理華語課、企業講座或見習等。 (三)外籍生職涯探索與輔導機制建立,提供職涯相關輔導等。 (四)開發並推動國際生畢業生流向調查及國際生畢業後就業追蹤網頁等。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 國內、外研究所或大學畢業。 二、 具備計畫撰寫以及文書處理(如簡報製作、資料蒐集與彙整、公文寫作等)能力。 三、 個性積極主動、配合度高、自我學習能力強,負責盡職。具服務熱忱、規劃獨立作業與溝通協調能力。 四、 擁有良好之英語聽說讀寫能力者佳。 五、 熟悉外籍人士留臺就業相關法規佳。 六、 優先考量具職涯輔導專業證照 (GCDF、CPAS、CDA、SCPC、乙級就業服務士等)之人員。
聯絡方式 待遇:依國立臺北大學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表學士級第1年35,200元;碩士學歷,依本校碩士級第1年標準,每月40,200元整起聘。另具備5年內多益成績須達940(含)以上者,每月提供語言加給3,000元;具職涯輔導專業證照 (GCDF、CPAS、CDA、SCPC、乙級就業服務士等)之人員提供語言加給5,000元。(語言及專業證照均持有者可較高額之津貼加給) 聘期:自到職日起聘,至114年7月31日;續聘與否視考核結果及教育部計畫補助款而定。 應備文件: 1.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4年1月21日(二)止。 2.請檢附中英履歷表(含相片)、自傳(含申請動機、未來工作規劃)、學經歷證明、成績單、相關工作經驗作品(若無則免附)、檢定證明(若無則免附)及其他資料(請合併成一份PDF檔),概以電子郵件一次寄送至[email protected](聯絡人:張小姐/電話:8674-1111#68014);應徵資料若提供不實或有遺漏,相關責任由當事人負責。 3.初審合格者擇優面試,不合者恕不退件,未錄取者不再另行通知。 4.本職缺視成績增列備取2-3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含正取人員報到後於3個月離職者)有效。正取人員報到後未通過試用者,於候補有效期間內由本校通知候補人員逕行遞補。 5.依據「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三點,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一)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二)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三)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四)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五)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六)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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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1/14

刊登起迄日期

114/01/13 ~ 114/01/21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臺北大學

職稱

國際事務處「國際生留台就業輔導計畫」_計畫專任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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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等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內容

(一)國際生專責輔導就業人員,對接企業實習機會與職缺等。 (二)與企業共同規劃課程(含實習),辦理華語課、企業講座或見習等。 (三)外籍生職涯探索與輔導機制建立,提供職涯相關輔導等。 (四)開發並推動國際生畢業生流向調查及國際生畢業後就業追蹤網頁等。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 國內、外研究所或大學畢業。 二、 具備計畫撰寫以及文書處理(如簡報製作、資料蒐集與彙整、公文寫作等)能力。 三、 個性積極主動、配合度高、自我學習能力強,負責盡職。具服務熱忱、規劃獨立作業與溝通協調能力。 四、 擁有良好之英語聽說讀寫能力者佳。 五、 熟悉外籍人士留臺就業相關法規佳。 六、 優先考量具職涯輔導專業證照 (GCDF、CPAS、CDA、SCPC、乙級就業服務士等)之人員。

聯絡方式

待遇:依國立臺北大學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表學士級第1年35,200元;碩士學歷,依本校碩士級第1年標準,每月40,200元整起聘。另具備5年內多益成績須達940(含)以上者,每月提供語言加給3,000元;具職涯輔導專業證照 (GCDF、CPAS、CDA、SCPC、乙級就業服務士等)之人員提供語言加給5,000元。(語言及專業證照均持有者可較高額之津貼加給) 聘期:自到職日起聘,至114年7月31日;續聘與否視考核結果及教育部計畫補助款而定。 應備文件: 1.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4年1月21日(二)止。 2.請檢附中英履歷表(含相片)、自傳(含申請動機、未來工作規劃)、學經歷證明、成績單、相關工作經驗作品(若無則免附)、檢定證明(若無則免附)及其他資料(請合併成一份PDF檔),概以電子郵件一次寄送至[email protected](聯絡人:張小姐/電話:8674-1111#68014);應徵資料若提供不實或有遺漏,相關責任由當事人負責。 3.初審合格者擇優面試,不合者恕不退件,未錄取者不再另行通知。 4.本職缺視成績增列備取2-3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含正取人員報到後於3個月離職者)有效。正取人員報到後未通過試用者,於候補有效期間內由本校通知候補人員逕行遞補。 5.依據「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三點,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一)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二)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三)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四)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五)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六)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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