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約僱人員

公告日 114/01/15
刊登起迄日 114/01/14 ~ 114/01/21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職稱 約僱人員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2-2號10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工作內容 一、擔任首長專任駕駛,負責接送出席會議或活動、督察業務及其他洽公等事項。 二、協助辦理首長公務聯繫及行程安排事項。 三、協助辦理首長辦公室庶務性行政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ㄧ、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2年以上之經驗者。 二、領有職業駕駛執照。
聯絡方式 一、配合推動人事業務無紙化,本職缺應徵採線上作業方式,無須郵寄紙本資料。 二、意者請檢附履歷(含照片、自傳、電話號碼或手機)、最高學歷證書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職業駕駛執照及相關經歷證件影本(含曾任公務機關相近性質之工作經驗)等,於114年1月21日(星期二)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職缺明細頁面點擊【我要應徵】,前往【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職缺應徵平台】,註冊啟動帳號後,填妥並上傳相關資料(請將相關文件等合併掃描為一個PDF檔案上傳);或以電子郵件方式將履歷等資料以PDF檔mail至[email protected]信箱。 三、僱用期間:本職務隨同首長共進退,僱用至機關首長離職前1日止。 四、薪酬部分:薪點支給範圍為300~330薪點(薪點折合率每點新臺幣135元,約40,500元至44,550元),起薪依本總處認可之學經歷、專長等資格條件而定。 五、本次甄選擇優通知面試,正取1名。 六、應徵人員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應迴避任用、第28條第1項各款不得任用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擔任等規定及公務員服務法有關兼職、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等情事。 七、聯絡電話:(02)2397-9298分機726劉先生。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歷史開缺
約僱人員
114/01/07~114/01/10
檢視
約僱人員
113/12/31~114/01/06
檢視
公告日期

114/01/15

刊登起迄日期

114/01/14 ~ 114/01/21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職稱

約僱人員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一、擔任首長專任駕駛,負責接送出席會議或活動、督察業務及其他洽公等事項。 二、協助辦理首長公務聯繫及行程安排事項。 三、協助辦理首長辦公室庶務性行政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ㄧ、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2年以上之經驗者。 二、領有職業駕駛執照。

聯絡方式

一、配合推動人事業務無紙化,本職缺應徵採線上作業方式,無須郵寄紙本資料。 二、意者請檢附履歷(含照片、自傳、電話號碼或手機)、最高學歷證書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職業駕駛執照及相關經歷證件影本(含曾任公務機關相近性質之工作經驗)等,於114年1月21日(星期二)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職缺明細頁面點擊【我要應徵】,前往【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職缺應徵平台】,註冊啟動帳號後,填妥並上傳相關資料(請將相關文件等合併掃描為一個PDF檔案上傳);或以電子郵件方式將履歷等資料以PDF檔mail至[email protected]信箱。 三、僱用期間:本職務隨同首長共進退,僱用至機關首長離職前1日止。 四、薪酬部分:薪點支給範圍為300~330薪點(薪點折合率每點新臺幣135元,約40,500元至44,550元),起薪依本總處認可之學經歷、專長等資格條件而定。 五、本次甄選擇優通知面試,正取1名。 六、應徵人員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應迴避任用、第28條第1項各款不得任用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擔任等規定及公務員服務法有關兼職、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等情事。 七、聯絡電話:(02)2397-9298分機726劉先生。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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