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技士

公告日 114/01/15
刊登起迄日 114/01/15 ~ 114/02/07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職稱 技士
職系 機械工程
職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106335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4段43號
工作內容 1.機器設備維護及實驗室管理。 2.協助相關實習課程教學。 3.系務行政相關及臨時交辦事項之協助。
資格條件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具有機械工程職系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有案人員。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升遷法第12條第1項各款情事。 (三)大學機械工程相關科系畢業,具實驗室管理及設備維護經驗尤佳。
聯絡方式 一、 符合前列資格條件且具意願者,請於114年2月7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等內容無誤後(需填寫自傳,電話聯絡資訊請更新正確),點選「確定應徵」,並請同意授權本校得直接向人事行政總處取得投件者完整履歷資料。 二、 為配合行政院所屬機關人員應徵全面實施線上作業,現職公務人員寄送紙本資料恕不受理,請依前述規定報名,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非現職人員請於期限前,檢具詳細公務人員履歷表(含日間聯絡電話,歷年訓練情形可免附,自傳詳述,末頁簽名)及上開相關證明文件,以A4紙依序裝訂,送(寄)達106335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4段43號國立臺灣科技大學人事室辛小姐收,並於信封上註明應徵「機械系技士」。 三、 資歷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參加甄試,未合格者恕不另行通知。本職缺得視成績增列候補人員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有效。 四、 聯絡人:人事室辛小姐(02-2737-6788)。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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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1/15

刊登起迄日期

114/01/15 ~ 114/02/07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職稱

技士

職系

機械工程

職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1.機器設備維護及實驗室管理。 2.協助相關實習課程教學。 3.系務行政相關及臨時交辦事項之協助。

資格條件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具有機械工程職系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有案人員。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升遷法第12條第1項各款情事。 (三)大學機械工程相關科系畢業,具實驗室管理及設備維護經驗尤佳。

聯絡方式

一、 符合前列資格條件且具意願者,請於114年2月7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等內容無誤後(需填寫自傳,電話聯絡資訊請更新正確),點選「確定應徵」,並請同意授權本校得直接向人事行政總處取得投件者完整履歷資料。 二、 為配合行政院所屬機關人員應徵全面實施線上作業,現職公務人員寄送紙本資料恕不受理,請依前述規定報名,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非現職人員請於期限前,檢具詳細公務人員履歷表(含日間聯絡電話,歷年訓練情形可免附,自傳詳述,末頁簽名)及上開相關證明文件,以A4紙依序裝訂,送(寄)達106335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4段43號國立臺灣科技大學人事室辛小姐收,並於信封上註明應徵「機械系技士」。 三、 資歷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參加甄試,未合格者恕不另行通知。本職缺得視成績增列候補人員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有效。 四、 聯絡人:人事室辛小姐(02-2737-6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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