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
文書員
公告日 | 114/01/17 |
---|---|
刊登起迄日 | 114/01/16 ~ 114/02/19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國防部 |
職稱 | 文書員 |
職系 | 無 |
職等 | None |
縣市 | 臺北市 |
工作地點 |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國防部法律事務司) |
工作內容 | 1.與下列有關之重要任務: (1)檔案點收及分類作業。 (2)檔案編目及調卷作業。 (3)檔案目錄彙送作業。 (4)檔案清理銷毀作業。 (5)離職人員離職查會作業。 2.其他檔案相關工作事項,另訂於業務職掌表。 3.兼辧人事行政工作。 |
資格條件 | (一)聘雇人員之進用資格,依「國軍編制內及臨時聘雇人員管理作業規定」辦理。 (二)學歷: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以上納資格審查分項加分。 (三)經歷:曾任一般機構相當職位或具相關證照者,未附工作證明文件者,不予列入成績計算。 (四)迴避進用之人員: 1、進用單位主官、副主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單位進用,或進用為直接隸屬機關(機構、部隊、學校、單位)之長官。 2、進用單位各級主管長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主管單位進用。 3、有權核定(核轉)進用之主官、副主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核定進用單位進用。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進用: 1、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3、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4、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者或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者。 5、違反國籍法規定者。 6、曾於服務機關期間,有思想、品德、操守等不良紀錄者或曾犯洩密違規案件受記過乙次以上者。 7、違反迴避進用規定之人員。 |
聯絡方式 | 承辦人:闕吟芳士官長 自動電話:02-85099358。 聯絡時間:週一至週五0830時至1030時、1400時至1600時。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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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1/17
刊登起迄日期
114/01/16 ~ 114/02/19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防部
職稱
文書員
職系
無
職等
None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1.與下列有關之重要任務: (1)檔案點收及分類作業。 (2)檔案編目及調卷作業。 (3)檔案目錄彙送作業。 (4)檔案清理銷毀作業。 (5)離職人員離職查會作業。 2.其他檔案相關工作事項,另訂於業務職掌表。 3.兼辧人事行政工作。
資格條件
(一)聘雇人員之進用資格,依「國軍編制內及臨時聘雇人員管理作業規定」辦理。 (二)學歷: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以上納資格審查分項加分。 (三)經歷:曾任一般機構相當職位或具相關證照者,未附工作證明文件者,不予列入成績計算。 (四)迴避進用之人員: 1、進用單位主官、副主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單位進用,或進用為直接隸屬機關(機構、部隊、學校、單位)之長官。 2、進用單位各級主管長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主管單位進用。 3、有權核定(核轉)進用之主官、副主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核定進用單位進用。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進用: 1、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3、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4、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者或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者。 5、違反國籍法規定者。 6、曾於服務機關期間,有思想、品德、操守等不良紀錄者或曾犯洩密違規案件受記過乙次以上者。 7、違反迴避進用規定之人員。
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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