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學務創新人員

公告日 114/01/21
刊登起迄日 114/01/21 ~ 114/02/08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職稱 學務創新人員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地點 請另詳簡章及職缺表 https://drive.google.com/drive/folders/1D9AWdyuz9sGcNwb-o3QirfVriZa_x9fL?usp=sharing
工作內容 工作內容: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高級中等學校學務創新人力要點」規定於第一點(工作內涵)、第四點(業務內容)及勞動契約所載之事項,其他工作內容說明如下: (一) 協助學校辦理學生相關事務工作: 1.協助學生生活輔導及照顧等 2.值班(勤)。 3.賃居、寄宿、工讀學生輔導等工作。 4.協助學生上、放學交通導護工作及交通安全等工作。 5.防制學生藥物濫用等工作。 6.防制學生參加不良組織等工作。 7.協助校園執行防制校園霸凌等各項工作。 (二) 辦理校園安全維護工作: 1.校安中心輪值,並須維持24小時待命(含重大天然災害發布停止上 班時)。 2.支援校園內外(含教職員生)緊急突發事件處理。 3.校安通報及急救(視狀況)。 4.校園內人員安全防護等相關業務。 (三) 支援相關單位: 1.支援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以下簡稱校外會)執行校外聯巡。 2.藥物濫用查察等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工作(含夜間聯合巡查)。 3.處理或支援校外會、學校學務及軍訓單位之相關工作。 4.如遇有特殊或重大校安事件,應依主管機關及校外會之指揮(導),至指定地點協助處理。 (四)兒少偏差行為預防、輔導與其他相關業務之協助。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 本甄選需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具備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者。 2.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二) 上述人員如尚未取得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者,可採「先用後訓」原則先行分派至學校服務,但應於進用之日起至次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 (三) 如發生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六項規定情事者,不得參加甄選,如於錄取後發現者,應取消其資格,並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 (四)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聯絡方式 (一) 一律採通訊報名,報名表暨相關資料自簡章公告日起至114年2月8日前寄至: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1樓「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校園安全室」收,逾時不候。(請寄掛號,以郵戳為憑,封面標題書明「應徵學務創新人員」);聯絡電話:(02)29603456#2561,連絡人:王玟婷。 (二)報名所需繳交資料詳簡章內容。
聯絡Email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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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開缺
無歷史資料
公告日期

114/01/21

刊登起迄日期

114/01/21 ~ 114/02/08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職稱

學務創新人員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內容

工作內容: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高級中等學校學務創新人力要點」規定於第一點(工作內涵)、第四點(業務內容)及勞動契約所載之事項,其他工作內容說明如下: (一) 協助學校辦理學生相關事務工作: 1.協助學生生活輔導及照顧等 2.值班(勤)。 3.賃居、寄宿、工讀學生輔導等工作。 4.協助學生上、放學交通導護工作及交通安全等工作。 5.防制學生藥物濫用等工作。 6.防制學生參加不良組織等工作。 7.協助校園執行防制校園霸凌等各項工作。 (二) 辦理校園安全維護工作: 1.校安中心輪值,並須維持24小時待命(含重大天然災害發布停止上 班時)。 2.支援校園內外(含教職員生)緊急突發事件處理。 3.校安通報及急救(視狀況)。 4.校園內人員安全防護等相關業務。 (三) 支援相關單位: 1.支援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以下簡稱校外會)執行校外聯巡。 2.藥物濫用查察等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工作(含夜間聯合巡查)。 3.處理或支援校外會、學校學務及軍訓單位之相關工作。 4.如遇有特殊或重大校安事件,應依主管機關及校外會之指揮(導),至指定地點協助處理。 (四)兒少偏差行為預防、輔導與其他相關業務之協助。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 本甄選需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具備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者。 2.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二) 上述人員如尚未取得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者,可採「先用後訓」原則先行分派至學校服務,但應於進用之日起至次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 (三) 如發生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六項規定情事者,不得參加甄選,如於錄取後發現者,應取消其資格,並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 (四)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聯絡方式

(一) 一律採通訊報名,報名表暨相關資料自簡章公告日起至114年2月8日前寄至: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1樓「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校園安全室」收,逾時不候。(請寄掛號,以郵戳為憑,封面標題書明「應徵學務創新人員」);聯絡電話:(02)29603456#2561,連絡人:王玟婷。 (二)報名所需繳交資料詳簡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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