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
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員

公告日 114/01/23
刊登起迄日 114/01/22 ~ 114/02/0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彰化縣政府
職稱 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員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彰化縣
工作地點 一、甄選日期及地點 (一)日期:民國114年02月13日(星期四)下午1點50分開始報到。 (二)地點:本府社會處保護服務科(彰化市華山路37號4樓)會議室。 二、甄選方式 (一)由本府組成甄選委員會進行測試。 (二)筆試佔50%(申論題);口試佔50%。 (三)考試範圍: 1.社工倫理議題。 2.家庭暴力、性侵害及兒童少年等福利領域。 3.其他相關社會福利領域。 三、錄取方式 (一)依總分排名錄取,同分數時,以口試之工作經驗分數高者優先錄取。 (二)本次擬甄選約聘社工督導員1名,並視甄選成績增列備取人員至多2名,列冊候用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公告之日起算。惟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本府得予從缺。 (三) 錄取公布: 1.錄取人員將於考試完畢後公布於彰化縣政府網站(網址:http://www.chcg.gov.tw)。 2.錄取人員另以電話通知。 3.倘若正取放棄資格,由備取遞補。 4.資格不符或未經錄用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四、僱用期間及待遇 (一)約聘期間依契約規定辦理。 (二)支薪標準:以七等三階(360薪點)起聘,本俸約新台幣51,804元/月(含勞健保、離職儲金);另年終工作獎金1.5個月(按工作月數比例計算)。 (三)用人單位可自錄取名單依資格條件及業務需求聘用。 (四)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工作地址:彰化縣政府社會處
工作內容 一、工作項目:督導社工員辦理本縣兒少保護、老人保護、身障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暨性騷擾防治工作之調查、個案審查、訪視、處遇與輔導轉介等業務。 二、報名日期: (一)時間:即日起至民國114年02月05日(星期三)下午5點30分截止〈請於時限內將報名資料送達本處保護服務科〉,民國114年02月11日(星期二)下午5點30分前電話通知書面初審結果及考試時間。 (二)地點:本府社會處保護服務科服務台(彰化市華山路37號4樓)。 三、報名方式: 親自、委託報名或郵寄報名,若以郵寄報名請用掛號寄至彰化市華山路37號4樓社會處保護服務科收【請註明:約聘人員(社工督導員)】(另以電話與承辦人員聯繫),並繳交下列報名應檢附資料並通過資格審查後即完成報名程序,資格符合者通知參加甄審,不符合者不另行通知,恕不退件。 四、報名應檢附以下資料各5份: (一)履歷表(五份,含自傳,並貼有近期3個月內二吋照片半身正面脫帽照片1張) 1.履歷表請於人事處首頁>便民服務>一般公務人員專區>約聘僱/臨時學僱人員進用>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甄選公告資料項下載運用,請務必填寫自傳及簽名。 2.證件如有偽造或變造,於錄取後,查明屬實者,取銷錄取資格。 (二)最高學歷畢業證件影本及學分證明(正本供驗,繳交影印本五份)。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正本供驗,繳交影印本五份)。 (四)汽、機車駕照影本(正本供驗,繳交影印本五份)。 (五)保護性業務服務工作證明正本,並註明職稱及工作內容(正本五份)。 (六)其他相關工作證明文件(正本供驗,繳交影印本五份)。 上述資料請自行整理編排成五份,如未依規定造成資料遺失,本處概不負責。
資格條件 一、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並以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者為優先: (一)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 定,並擔任保護性業務社會工作人員滿3年以上者。 (二)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且具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並擔任保護性業務社會工作人員(師)滿2年以上者。 (三)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並擔任保護性業務社會工作人員(師)滿2年以上者。 二、體能狀況須能配合外勤、緊急及夜間勤務並自備交通工具。 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 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曾犯煙毒罪或違反麻醉藥品之管理,經判刑確定者,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六)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聯絡方式 聯 絡 人:林先生 聯絡電話:(04)7261113 分機 208 聯絡E-Mail:C650069 @email.chcg.gov.tw
聯絡Email None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歷史開缺
無歷史資料
公告日期

114/01/23

刊登起迄日期

114/01/22 ~ 114/02/0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彰化縣政府

職稱

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員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彰化縣

工作地點

一、甄選日期及地點 (一)日期:民國114年02月13日(星期四)下午1點50分開始報到。 (二)地點:本府社會處保護服務科(彰化市華山路37號4樓)會議室。 二、甄選方式 (一)由本府組成甄選委員會進行測試。 (二)筆試佔50%(申論題);口試佔50%。 (三)考試範圍: 1.社工倫理議題。 2.家庭暴力、性侵害及兒童少年等福利領域。 3.其他相關社會福利領域。 三、錄取方式 (一)依總分排名錄取,同分數時,以口試之工作經驗分數高者優先錄取。 (二)本次擬甄選約聘社工督導員1名,並視甄選成績增列備取人員至多2名,列冊候用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公告之日起算。惟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本府得予從缺。 (三) 錄取公布: 1.錄取人員將於考試完畢後公布於彰化縣政府網站(網址:http://www.chcg.gov.tw)。 2.錄取人員另以電話通知。 3.倘若正取放棄資格,由備取遞補。 4.資格不符或未經錄用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四、僱用期間及待遇 (一)約聘期間依契約規定辦理。 (二)支薪標準:以七等三階(360薪點)起聘,本俸約新台幣51,804元/月(含勞健保、離職儲金);另年終工作獎金1.5個月(按工作月數比例計算)。 (三)用人單位可自錄取名單依資格條件及業務需求聘用。 (四)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工作地址:彰化縣政府社會處

工作內容

一、工作項目:督導社工員辦理本縣兒少保護、老人保護、身障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暨性騷擾防治工作之調查、個案審查、訪視、處遇與輔導轉介等業務。 二、報名日期: (一)時間:即日起至民國114年02月05日(星期三)下午5點30分截止〈請於時限內將報名資料送達本處保護服務科〉,民國114年02月11日(星期二)下午5點30分前電話通知書面初審結果及考試時間。 (二)地點:本府社會處保護服務科服務台(彰化市華山路37號4樓)。 三、報名方式: 親自、委託報名或郵寄報名,若以郵寄報名請用掛號寄至彰化市華山路37號4樓社會處保護服務科收【請註明:約聘人員(社工督導員)】(另以電話與承辦人員聯繫),並繳交下列報名應檢附資料並通過資格審查後即完成報名程序,資格符合者通知參加甄審,不符合者不另行通知,恕不退件。 四、報名應檢附以下資料各5份: (一)履歷表(五份,含自傳,並貼有近期3個月內二吋照片半身正面脫帽照片1張) 1.履歷表請於人事處首頁>便民服務>一般公務人員專區>約聘僱/臨時學僱人員進用>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甄選公告資料項下載運用,請務必填寫自傳及簽名。 2.證件如有偽造或變造,於錄取後,查明屬實者,取銷錄取資格。 (二)最高學歷畢業證件影本及學分證明(正本供驗,繳交影印本五份)。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正本供驗,繳交影印本五份)。 (四)汽、機車駕照影本(正本供驗,繳交影印本五份)。 (五)保護性業務服務工作證明正本,並註明職稱及工作內容(正本五份)。 (六)其他相關工作證明文件(正本供驗,繳交影印本五份)。 上述資料請自行整理編排成五份,如未依規定造成資料遺失,本處概不負責。

資格條件

一、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並以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者為優先: (一)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 定,並擔任保護性業務社會工作人員滿3年以上者。 (二)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且具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並擔任保護性業務社會工作人員(師)滿2年以上者。 (三)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並擔任保護性業務社會工作人員(師)滿2年以上者。 二、體能狀況須能配合外勤、緊急及夜間勤務並自備交通工具。 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 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曾犯煙毒罪或違反麻醉藥品之管理,經判刑確定者,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六)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聯絡方式

聯 絡 人:林先生 聯絡電話:(04)7261113 分機 208 聯絡E-Mail:C650069 @email.ch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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