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行政組員
公告日 | 114/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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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1/23 ~ 114/02/21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
職稱 | 行政組員 |
職系 | 無 |
職等 | 無 |
縣市 | 臺北市 |
工作地點 | 10608 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1號總務處 |
工作內容 | 1.校園警衛安全勤務規劃及警衛保全、停車場人員管理。 2.管理中央監視系統及校園安全事件之通報處理。 3.辦理教職員工生停車證申請、臨時停車申請、機車管理及自行車管理等業務。 4.辦理廠商施工車輛管制、卸貨車輛管制及貴賓停車禮遇事宜。 5.辦理停車場車牌辨識系統管理、停車場硬體設備管理等業務。 6.協助辦理派車及公務車輛管理等業務。 7.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1.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校院學士以上學歷,具相關工作經驗尤佳。 2.熟悉電腦應用軟體(Word、Excel、Powerpoint等文書軟體) 操作及資訊蒐集應用能力。 3.品行端正、注重行政倫理、具備主動服務之熱忱及良好的溝通協調能力,且能配合業務需求之職務調整。 4.全民英檢中級初試及格或相當等級檢定考試及格。 |
聯絡方式 | 一、意者請檢具下列資料,未檢附者視為不合格件,並於114年2月21日前郵寄或親送至106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1號人事室收(郵寄者以郵戳為憑,逾時者視為不合格件,應徵信封及個人資料表上請務必註明「應徵總務處事務組行政組員缺」,未註明者視為不合格件): 1.「應徵人員個人資料表」(請至本校人事室網頁\主選單\契約進用工作人員專區\01表單下載\01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契約進用工作人員甄選「應徵人員」個人資料表,下載表格並填妥)(必備,未檢附者為不合格件)。 2.相關工作經驗證明影本。 3.最高學歷影本(必備,未檢附者為不合格件)。 4.英文能力證明文件(必備,未檢附者為不合格件)。 二、經本校初審合格者,另行通知參加甄審,不合格者恕不個別通知及退件,電話:人事室周小姐(02-2771-2171#1618)。 三、本案人員須經試用期3個月,其進用及待遇規定請至本校人事室網頁\主選單\契約進用工作人員專區項下查詢,本案人員待遇係依本校契約進用工作人員薪級表自學士級306薪點(35,010元)起薪,敘薪則依學校規定辦理,若錄取人員為軍公教退休(職、伍)人員,並依政府相關法令辦理。 四、本職缺得視情況增列候補人員,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6個月內有效。 |
聯絡Email | None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公告日期
114/01/24
刊登起迄日期
114/01/23 ~ 114/02/21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職稱
行政組員
職系
無
職等
無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1.校園警衛安全勤務規劃及警衛保全、停車場人員管理。 2.管理中央監視系統及校園安全事件之通報處理。 3.辦理教職員工生停車證申請、臨時停車申請、機車管理及自行車管理等業務。 4.辦理廠商施工車輛管制、卸貨車輛管制及貴賓停車禮遇事宜。 5.辦理停車場車牌辨識系統管理、停車場硬體設備管理等業務。 6.協助辦理派車及公務車輛管理等業務。 7.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校院學士以上學歷,具相關工作經驗尤佳。 2.熟悉電腦應用軟體(Word、Excel、Powerpoint等文書軟體) 操作及資訊蒐集應用能力。 3.品行端正、注重行政倫理、具備主動服務之熱忱及良好的溝通協調能力,且能配合業務需求之職務調整。 4.全民英檢中級初試及格或相當等級檢定考試及格。
聯絡方式
一、意者請檢具下列資料,未檢附者視為不合格件,並於114年2月21日前郵寄或親送至106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1號人事室收(郵寄者以郵戳為憑,逾時者視為不合格件,應徵信封及個人資料表上請務必註明「應徵總務處事務組行政組員缺」,未註明者視為不合格件): 1.「應徵人員個人資料表」(請至本校人事室網頁\主選單\契約進用工作人員專區\01表單下載\01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契約進用工作人員甄選「應徵人員」個人資料表,下載表格並填妥)(必備,未檢附者為不合格件)。 2.相關工作經驗證明影本。 3.最高學歷影本(必備,未檢附者為不合格件)。 4.英文能力證明文件(必備,未檢附者為不合格件)。 二、經本校初審合格者,另行通知參加甄審,不合格者恕不個別通知及退件,電話:人事室周小姐(02-2771-2171#1618)。 三、本案人員須經試用期3個月,其進用及待遇規定請至本校人事室網頁\主選單\契約進用工作人員專區項下查詢,本案人員待遇係依本校契約進用工作人員薪級表自學士級306薪點(35,010元)起薪,敘薪則依學校規定辦理,若錄取人員為軍公教退休(職、伍)人員,並依政府相關法令辦理。 四、本職缺得視情況增列候補人員,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6個月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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