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畜產試驗所東區分所
副研究員

公告日 114/01/24
刊登起迄日 114/01/24 ~ 114/02/06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農業部畜產試驗所東區分所
職稱 副研究員
職系 動物技術
職等 薦任第8職等至薦任第9職等
縣市 宜蘭縣
工作地點 宜蘭縣五結鄉季新村季水路28之1號
工作內容 1.研提、執行鴨隻相關研究計畫。 2.辦理鴨隻之產業輔導業務。 3.辦理鴨隻種原應用推廣之試驗研究。 4.辦理鴨隻飼養管理、飼料營養及鴨產品加工之研究。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各款、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事項。 2.無限制調任情事,並具調任動物技術職系薦任第8職等任用資格者。 3.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動物科學、畜產或相關科系碩士學位。 4.具畜牧技術相關現場實務工作、動物實驗及實驗室經驗者。
聯絡方式 1.請於114年2月6日前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持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登入後,核對個人資料及繕打自傳(300字以上),並依序合併掃描上傳所列資料:(1)考試及格證書、(2)最高學歷證書(國外學歷證書應另檢附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中譯本)、(3)現職銓敘部銓敘審定函、(4)現職派令、(5)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6)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陞遷法第12條具結書、及(7)其他相關專長證照、證書或證明文件(無則免附)。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視為資格不符。 2.符合資格者本所擇優面試(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如因所提供之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錯誤至未能聯繫、通知後未到或不克參加者,均視同放棄。 3.本甄選職缺錄取正取1名(如無適當人員得予從缺),並視成績酌增備取人員1名,備取人員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並以依序遞補本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甄選後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4.聯絡電話:03-9503107,工作內容問題請洽分機131,張怡穎主任;甄選作業問題請洽分機201,吳先生。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歷史開缺
無歷史資料
公告日期

114/01/24

刊登起迄日期

114/01/24 ~ 114/02/06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農業部畜產試驗所東區分所

職稱

副研究員

職系

動物技術

職等

薦任第8職等至薦任第9職等

縣市

宜蘭縣

工作內容

1.研提、執行鴨隻相關研究計畫。 2.辦理鴨隻之產業輔導業務。 3.辦理鴨隻種原應用推廣之試驗研究。 4.辦理鴨隻飼養管理、飼料營養及鴨產品加工之研究。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各款、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事項。 2.無限制調任情事,並具調任動物技術職系薦任第8職等任用資格者。 3.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動物科學、畜產或相關科系碩士學位。 4.具畜牧技術相關現場實務工作、動物實驗及實驗室經驗者。

聯絡方式

1.請於114年2月6日前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持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登入後,核對個人資料及繕打自傳(300字以上),並依序合併掃描上傳所列資料:(1)考試及格證書、(2)最高學歷證書(國外學歷證書應另檢附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中譯本)、(3)現職銓敘部銓敘審定函、(4)現職派令、(5)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6)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陞遷法第12條具結書、及(7)其他相關專長證照、證書或證明文件(無則免附)。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視為資格不符。 2.符合資格者本所擇優面試(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如因所提供之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錯誤至未能聯繫、通知後未到或不克參加者,均視同放棄。 3.本甄選職缺錄取正取1名(如無適當人員得予從缺),並視成績酌增備取人員1名,備取人員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並以依序遞補本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甄選後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4.聯絡電話:03-9503107,工作內容問題請洽分機131,張怡穎主任;甄選作業問題請洽分機201,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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