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淡水戶政事務所
約僱人員(辦事員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 114/01/24
刊登起迄日 114/01/24 ~ 114/02/04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新北市淡水戶政事務所
職稱 約僱人員(辦事員職務代理人)
職系
職等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地點 251034 新北市淡水區中山北路2段375號2樓(新北市淡水戶政事務所)
工作內容 1.辦理戶政相關業務。 2.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7條已屆限齡退休及第28條不得任用等各款情事之一者。 2.高級中等學校畢業。 3.須熟諳電腦操作,具戶政工作經驗者尤佳。
聯絡方式 1.應繳證件請以A4格式按下列資料依序裝訂: (1)甄選報名表(每筆資料內容需詳細完整且自傳不可空白,並請親自簽名。報名表檔案請於本網頁下方下載填寫)。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3)最高學歷證件影本1份。 (4)相關經歷證明文件影本1份。(無則免附) (5)請在上開(2)至(4)資料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簽名。資料若有不實,責任自負。 2.上開資料請於114年2月4日前郵寄或親送「251034 新北市淡水區中山北路二段375號2樓人事管理員顏小姐收」,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辦事員職務代理人」及白天聯絡電話。 3.本所就書面初審合格人員擇優通知參加面談,若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得予從缺。 4.未獲通知參加面談或未經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如須檢還報名資料,請附回郵信封(請貼足資郵票),俾利郵寄。 5.本職缺得列備取1人,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內有效。 6.薪資標準: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月支報酬約僱三等220薪點(折合新臺幣29,700元,另須扣除勞健保、勞退等自付費用)。 7.僱用期間:自報到日起至114年2月20日止,惟請假人員銷假上班或僱用原因消失時,即無條件解僱。 8.聯絡電話:(02)26232830分機2006,顏小姐。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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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僱人員(戶籍員職務代理人)
114/01/16~11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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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僱人員(戶籍員職務代理人)
113/12/13~11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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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僱人員(戶籍員職務代理人)
113/12/06~11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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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僱人員(課員職務代理人)
113/11/19~11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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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1/24

刊登起迄日期

114/01/24 ~ 114/02/04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新北市淡水戶政事務所

職稱

約僱人員(辦事員職務代理人)

職系

職等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內容

1.辦理戶政相關業務。 2.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7條已屆限齡退休及第28條不得任用等各款情事之一者。 2.高級中等學校畢業。 3.須熟諳電腦操作,具戶政工作經驗者尤佳。

聯絡方式

1.應繳證件請以A4格式按下列資料依序裝訂: (1)甄選報名表(每筆資料內容需詳細完整且自傳不可空白,並請親自簽名。報名表檔案請於本網頁下方下載填寫)。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3)最高學歷證件影本1份。 (4)相關經歷證明文件影本1份。(無則免附) (5)請在上開(2)至(4)資料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簽名。資料若有不實,責任自負。 2.上開資料請於114年2月4日前郵寄或親送「251034 新北市淡水區中山北路二段375號2樓人事管理員顏小姐收」,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辦事員職務代理人」及白天聯絡電話。 3.本所就書面初審合格人員擇優通知參加面談,若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得予從缺。 4.未獲通知參加面談或未經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如須檢還報名資料,請附回郵信封(請貼足資郵票),俾利郵寄。 5.本職缺得列備取1人,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內有效。 6.薪資標準: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月支報酬約僱三等220薪點(折合新臺幣29,700元,另須扣除勞健保、勞退等自付費用)。 7.僱用期間:自報到日起至114年2月20日止,惟請假人員銷假上班或僱用原因消失時,即無條件解僱。 8.聯絡電話:(02)26232830分機2006,顏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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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2/13~11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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