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約僱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 114/01/25
刊登起迄日 114/01/24 ~ 114/02/0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職稱 約僱職務代理人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臺北市, 新北市
工作地點 臺灣臺北地⽅法院:院本部(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新店辦公⼤樓(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段248號)、貴陽院區(臺北市萬華區貴陽街⼆段26號9樓 台灣銀⾏樓上)。
工作內容 (⼀)儲備約僱書記官及執達員職務代理⼈:代理書記官、執達員職務(⾏政事務、電腦文書處理、繕寫、庭務⼯作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儲備約僱錄事及庭務員職務代理⼈:代理錄事、庭務員職務(⾏政事務、電腦文書處理、繕寫、庭務⼯作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等)。
資格條件 (詳情請參閱簡章) 錄取名額:擇優儲備⼈員若⼲名,列入候⽤名冊,依⽤⼈單位業務所需,按儲備⼈員甄試成績及所具資格、學歷、經歷及專⻑等,通知適任⼈員進⽤。 ⼀、儲備約僱書記官及執達員職務代理⼈: (⼀)中華⺠國國⺠,未具雙重國籍或多重國籍,性別不拘,非⼤陸地區⼈⺠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之⼈員,無公務⼈員任⽤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員考試法第12條所 列應迴避任⽤或不得擔任公務⼈員各款情事。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教育法令規定具有同等學歷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三)具法院相關⼯作經驗者尤佳。 (四)具原住⺠族⾝分者尤佳。 ⼆、儲備約僱錄事及庭務員職務代理⼈: (⼀)中華⺠國國⺠,未具雙重國籍或多重國籍,性別不拘,非⼤陸地區⼈⺠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之⼈員,無公務⼈員任⽤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員考試法第12條所列應迴避任⽤或不得擔任公務⼈員各款情事。 (⼆)⾼中(職)以上學校畢業。 (三)具法院相關⼯作經驗者尤佳。 (四)具原住⺠族⾝分者尤佳。
聯絡方式 ⼀、簡章及報名表件公告於司法院網站(網址 http://www.judicial.gov.tw)及臺灣臺北地⽅法院網站(網址http://tpd.judicial.gov.tw/)徵⼈啟事,請上網查閱下載。 ⼆、聯絡⼈:郭⼩姐,電話:(02)23311567轉3038。
聯絡Email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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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1/25

刊登起迄日期

114/01/24 ~ 114/02/0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職稱

約僱職務代理人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臺北市, 新北市

工作內容

(⼀)儲備約僱書記官及執達員職務代理⼈:代理書記官、執達員職務(⾏政事務、電腦文書處理、繕寫、庭務⼯作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儲備約僱錄事及庭務員職務代理⼈:代理錄事、庭務員職務(⾏政事務、電腦文書處理、繕寫、庭務⼯作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等)。

資格條件

(詳情請參閱簡章) 錄取名額:擇優儲備⼈員若⼲名,列入候⽤名冊,依⽤⼈單位業務所需,按儲備⼈員甄試成績及所具資格、學歷、經歷及專⻑等,通知適任⼈員進⽤。 ⼀、儲備約僱書記官及執達員職務代理⼈: (⼀)中華⺠國國⺠,未具雙重國籍或多重國籍,性別不拘,非⼤陸地區⼈⺠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之⼈員,無公務⼈員任⽤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員考試法第12條所 列應迴避任⽤或不得擔任公務⼈員各款情事。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教育法令規定具有同等學歷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三)具法院相關⼯作經驗者尤佳。 (四)具原住⺠族⾝分者尤佳。 ⼆、儲備約僱錄事及庭務員職務代理⼈: (⼀)中華⺠國國⺠,未具雙重國籍或多重國籍,性別不拘,非⼤陸地區⼈⺠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之⼈員,無公務⼈員任⽤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員考試法第12條所列應迴避任⽤或不得擔任公務⼈員各款情事。 (⼆)⾼中(職)以上學校畢業。 (三)具法院相關⼯作經驗者尤佳。 (四)具原住⺠族⾝分者尤佳。

聯絡方式

⼀、簡章及報名表件公告於司法院網站(網址 http://www.judicial.gov.tw)及臺灣臺北地⽅法院網站(網址http://tpd.judicial.gov.tw/)徵⼈啟事,請上網查閱下載。 ⼆、聯絡⼈:郭⼩姐,電話:(02)23311567轉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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