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助理
公告日 | 114/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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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1/24 ~ 114/02/14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
職稱 | 檢察官助理 |
職系 | 無 |
職等 | 360薪點約48600元 |
縣市 | 彰化縣 |
工作地點 | 彰化縣員林市中山路二段240號 |
工作內容 | 一、協助檢察官辦理案件法律問題之分析、案件資料之整理、蒐集。 二、協助檢察官整理案件之爭點、證據、製作附表、流程圖、簡報及彙整實務見解。 三、協助檢察官草擬、校對相關書類初稿及清點、核閱、確認歸檔案件。 四、協助製作、傳輸、標示電子卷證。 五、協助檢察官辦理刑事訴訟相關程序之幕僚作業。 六、其他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中華民國國民,不限性別,未具雙重國籍,非大陸地區人民來臺 定居設籍未滿10年之人員。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所列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 三、公(私)立大學(含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含學院)以上, 法律系所或相關系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相關系所係指非法 律系所畢業,但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修習主要法律科目,即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智慧財產 權法、行政法、強制執行等相關科目,12個學分以上者)。 四、無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十一點第一項「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臨時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但機關首長就任前,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已於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擔任臨時人員者,不在此限。」及第二項「前項但書不受迴避進用規定限制之臨時人員,不包括原契約之期限屆滿或其他原因終止後,由機關首長另訂新契約進用之情形。」所規定應迴避之情事。 |
聯絡方式 | 一、報名期間:自即日起至114年2月14日(星期五)止郵寄報名,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二、報名方式:一律通訊報名,請以掛號郵寄至51002彰化縣員林市中山路二段240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人事室收,並於信封註明「報名114年檢察官助理甄選」。 三、聯絡電話:(04)8357274轉分機617,本署人事室王小姐。 |
聯絡Email | None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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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1/25
刊登起迄日期
114/01/24 ~ 114/02/14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職稱
檢察官助理
職系
無
職等
360薪點約48600元
縣市
彰化縣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一、協助檢察官辦理案件法律問題之分析、案件資料之整理、蒐集。 二、協助檢察官整理案件之爭點、證據、製作附表、流程圖、簡報及彙整實務見解。 三、協助檢察官草擬、校對相關書類初稿及清點、核閱、確認歸檔案件。 四、協助製作、傳輸、標示電子卷證。 五、協助檢察官辦理刑事訴訟相關程序之幕僚作業。 六、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不限性別,未具雙重國籍,非大陸地區人民來臺 定居設籍未滿10年之人員。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所列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 三、公(私)立大學(含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含學院)以上, 法律系所或相關系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相關系所係指非法 律系所畢業,但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修習主要法律科目,即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智慧財產 權法、行政法、強制執行等相關科目,12個學分以上者)。 四、無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十一點第一項「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臨時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但機關首長就任前,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已於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擔任臨時人員者,不在此限。」及第二項「前項但書不受迴避進用規定限制之臨時人員,不包括原契約之期限屆滿或其他原因終止後,由機關首長另訂新契約進用之情形。」所規定應迴避之情事。
聯絡方式
一、報名期間:自即日起至114年2月14日(星期五)止郵寄報名,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二、報名方式:一律通訊報名,請以掛號郵寄至51002彰化縣員林市中山路二段240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人事室收,並於信封註明「報名114年檢察官助理甄選」。 三、聯絡電話:(04)8357274轉分機617,本署人事室王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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