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花蓮醫院
護理師

公告日 114/02/01
刊登起迄日 114/02/01 ~ 114/02/28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衛生福利部花蓮醫院
職稱 護理師
職系
職等 師(三)級
縣市 花蓮縣
工作地點 衛生福利部花蓮醫院(花蓮市中正路600號)及豐濱分院(花蓮縣豐濱鄉豐濱村光豐路41號)
工作內容 公職護理師(病房)
資格條件 一、學歷:專科(商調)或大學(初任公職)以上護理相關科系畢業。 二、證照:經護理師考試或檢覈及格,具護理師證書。 三、經歷:地區醫院(含)以上醫療院所內科、外科、ER、ICU、身心科等,臨床2年以上經歷,須檢附相關證明。 四、能力進階: 1、具護理專業能力進階 N2(含)以上證明。 2、通過台灣護理學會N3(含)以上個案審查尤佳。 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規定之情事者。 六、同意臨床輪值三班。 七、同意輪調本院所屬豐濱分院服務。 八、具急重症結業證明、論文期刊發表、全民英檢初級以上證明尤佳。
聯絡方式 1、意者請依序檢附下列資料,於公告截止日前郵寄至「花蓮市中正路600號-衛生福利部花蓮醫院人事室收」,信封請註明「應徵公職師(三)級護理師(病房缺)」,逾期(郵戳為憑)或證件不齊者恕不予受理,檢附資料: (1)公務人員履歷表(請註明日、夜間之聯絡電話)。 (2)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3)護理師證書影本、考試院及格證書影本。 (4)相關訓練證明影本。 (5)經歷證明文件影本 (6)曾任公職者,請另附銓敘審定函,及近3年考績通知書影本,非公職者亦須檢附近3年考核單。 (7)其他相關專業及外語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2、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未經錄用者,履歷及相關證明文件恕不退件。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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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師
114/01/03~11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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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2/05~1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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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1/04~11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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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2/01

刊登起迄日期

114/02/01 ~ 114/02/28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衛生福利部花蓮醫院

職稱

護理師

職系

職等

師(三)級

縣市

花蓮縣

工作內容

公職護理師(病房)

資格條件

一、學歷:專科(商調)或大學(初任公職)以上護理相關科系畢業。 二、證照:經護理師考試或檢覈及格,具護理師證書。 三、經歷:地區醫院(含)以上醫療院所內科、外科、ER、ICU、身心科等,臨床2年以上經歷,須檢附相關證明。 四、能力進階: 1、具護理專業能力進階 N2(含)以上證明。 2、通過台灣護理學會N3(含)以上個案審查尤佳。 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規定之情事者。 六、同意臨床輪值三班。 七、同意輪調本院所屬豐濱分院服務。 八、具急重症結業證明、論文期刊發表、全民英檢初級以上證明尤佳。

聯絡方式

1、意者請依序檢附下列資料,於公告截止日前郵寄至「花蓮市中正路600號-衛生福利部花蓮醫院人事室收」,信封請註明「應徵公職師(三)級護理師(病房缺)」,逾期(郵戳為憑)或證件不齊者恕不予受理,檢附資料: (1)公務人員履歷表(請註明日、夜間之聯絡電話)。 (2)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3)護理師證書影本、考試院及格證書影本。 (4)相關訓練證明影本。 (5)經歷證明文件影本 (6)曾任公職者,請另附銓敘審定函,及近3年考績通知書影本,非公職者亦須檢附近3年考核單。 (7)其他相關專業及外語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2、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未經錄用者,履歷及相關證明文件恕不退件。

聯絡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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