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圖書館
技士
公告日 | 114/0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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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2/03 ~ 114/02/10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臺中市立圖書館 |
職稱 | 技士 |
職系 | 土木工程 |
職等 |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
縣市 | 臺中市 |
工作地點 | 臺中市立圖書館 (406台中市北屯區豐樂路二段158號) 。 |
工作內容 | (一) 辦理新總館(綠美圖)相關工程業務。 (二) 辦理童書之森案相關工程業務。 (三) 辦理圖書館新建工程業務。 (四) 辦理分館新建評估及工程相關業務。 (五) 協助各分館相關營繕業務。 (六)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公務人員高考三級考試或相當考試以上及格,經銓敘審定薦任第六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並具土木工程職系法定任用資格。 (二)公私立大學建築系、土木工程系等相關科系畢業,具至少2年以上實際辦理工程經驗者尤佳。 (三)具建築工程興建及裝修經驗或領有建築師執照尤佳(無則免附)。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惟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例外情事者須檢具證明文件。 (五)工作態度積極、主動,有責任感及團隊合作精神,並具備溝通協調能力。 (六)具備採購專業人員證照尤佳。 |
聯絡方式 | 一、報名方式及日期: (一)本職缺應徵採線上作業方式,請於114年2月10日前進入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持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登入後,核對個人資料、上傳照片及繕打自傳(不得空白),完成應徵資料確認,並上傳相關附件資料掃描檔,逾期恕不予受理。 (二)應上傳附件如下(以下請依序掃描合併為1個電子檔): 1.現職派令。 2.最近3筆銓敘部審定函。 3.考試及格證書。 4.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5.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 6.英語能力檢定測驗合格證明(無則免附)。 7.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所定情形之證明(無則免附)。 二、其他: (一)報名人員經資格審查符合資格者,本館將擇適合者舉行面試,面試時間另行通知;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 (二)本案甄選職缺除正取名額外,得備取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五個月內有效。 (三)應徵資料若提供不實、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及公務員服務法各款情事之一者而刻意隱瞞、或資料內容有遺漏、或有不得任用之情事者,當事人自負責任。即使獲錄取若經查有前開情事,本館有權取消錄取資格。 (四)聯絡電話:04-24225101轉851人事室邱小姐。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技士
113/12/13~11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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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2/03
刊登起迄日期
114/02/03 ~ 114/02/10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中市立圖書館
職稱
技士
職系
土木工程
職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臺中市
工作內容
(一) 辦理新總館(綠美圖)相關工程業務。 (二) 辦理童書之森案相關工程業務。 (三) 辦理圖書館新建工程業務。 (四) 辦理分館新建評估及工程相關業務。 (五) 協助各分館相關營繕業務。 (六)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公務人員高考三級考試或相當考試以上及格,經銓敘審定薦任第六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並具土木工程職系法定任用資格。 (二)公私立大學建築系、土木工程系等相關科系畢業,具至少2年以上實際辦理工程經驗者尤佳。 (三)具建築工程興建及裝修經驗或領有建築師執照尤佳(無則免附)。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惟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例外情事者須檢具證明文件。 (五)工作態度積極、主動,有責任感及團隊合作精神,並具備溝通協調能力。 (六)具備採購專業人員證照尤佳。
聯絡方式
一、報名方式及日期: (一)本職缺應徵採線上作業方式,請於114年2月10日前進入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持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登入後,核對個人資料、上傳照片及繕打自傳(不得空白),完成應徵資料確認,並上傳相關附件資料掃描檔,逾期恕不予受理。 (二)應上傳附件如下(以下請依序掃描合併為1個電子檔): 1.現職派令。 2.最近3筆銓敘部審定函。 3.考試及格證書。 4.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5.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 6.英語能力檢定測驗合格證明(無則免附)。 7.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所定情形之證明(無則免附)。 二、其他: (一)報名人員經資格審查符合資格者,本館將擇適合者舉行面試,面試時間另行通知;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 (二)本案甄選職缺除正取名額外,得備取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五個月內有效。 (三)應徵資料若提供不實、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及公務員服務法各款情事之一者而刻意隱瞞、或資料內容有遺漏、或有不得任用之情事者,當事人自負責任。即使獲錄取若經查有前開情事,本館有權取消錄取資格。 (四)聯絡電話:04-24225101轉851人事室邱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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