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技士
公告日 | 114/02/03 |
---|---|
刊登起迄日 | 114/02/03 ~ 114/02/10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衛生福利部 |
職稱 | 技士 |
職系 | 衛生技術 |
職等 |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
縣市 | 臺北市 |
工作地點 | 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9樓(口腔健康司) |
工作內容 | 一、口腔醫事機構管理。 二、口腔醫事人員管理、人力發展之規劃與執行。 三、口腔醫事人員繼續教育訓練制度規劃與推動。 四、口腔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之規劃、推動與管理。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國內外大學院校畢業,以醫藥護、公共衛生相關系所尤佳。 二、公務人員普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考試及格或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及格轉任有案者,並具衛生技術職系任用資格(經銓敘審定委任第五職等以上合格實授)。 三、具備口腔衛生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情事之一者。 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優先考量。 |
聯絡方式 | 一、本職缺採線上報名方式辦理,意者請於114年2月10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須填寫自傳)無誤後,點選「應徵職缺」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徵才機關調閱履歷。 二、未於期限內完成報名作業或經本部通知提供相關佐證資料而未依限提供者,將以資料不齊全無法參加甄選處理。 三、本部先以書面審查,並視應徵人員之學經歷專長擇優通知面試(日期、地點另行通知)及錄取,未獲遴用者,不再通知。 四、本次公開甄選得擇優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至多以職缺數2倍為限,候補期間為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五、本職缺洽詢電話:應徵相關問題請洽(02)8590-7814、洪小姐;工作內容相關問題請洽(02)8590-7881、楊小姐。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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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2/03
刊登起迄日期
114/02/03 ~ 114/02/10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衛生福利部
職稱
技士
職系
衛生技術
職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一、口腔醫事機構管理。 二、口腔醫事人員管理、人力發展之規劃與執行。 三、口腔醫事人員繼續教育訓練制度規劃與推動。 四、口腔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之規劃、推動與管理。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大學院校畢業,以醫藥護、公共衛生相關系所尤佳。 二、公務人員普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考試及格或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及格轉任有案者,並具衛生技術職系任用資格(經銓敘審定委任第五職等以上合格實授)。 三、具備口腔衛生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情事之一者。 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優先考量。
聯絡方式
一、本職缺採線上報名方式辦理,意者請於114年2月10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須填寫自傳)無誤後,點選「應徵職缺」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徵才機關調閱履歷。 二、未於期限內完成報名作業或經本部通知提供相關佐證資料而未依限提供者,將以資料不齊全無法參加甄選處理。 三、本部先以書面審查,並視應徵人員之學經歷專長擇優通知面試(日期、地點另行通知)及錄取,未獲遴用者,不再通知。 四、本次公開甄選得擇優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至多以職缺數2倍為限,候補期間為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五、本職缺洽詢電話:應徵相關問題請洽(02)8590-7814、洪小姐;工作內容相關問題請洽(02)8590-7881、楊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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