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中壢高鐵幼兒園
教保員

公告日 114/02/04
刊登起迄日 114/02/03 ~ 114/02/24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桃園市立中壢高鐵幼兒園
職稱 教保員
職系
職等 無資位或無資位
縣市 桃園市
工作地點 本園(桃園市中壢區民權路三段1488號)
工作內容 工作內容、時間及薪資 (一)工作內容: 1.幼兒教保、生活輔導與安全維護、輪值、課後(寒暑假)留園。 2.幼兒教材教學設計及釐定。 3.其它臨時交辦事項。 (二)工作時間:1.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為8:00~16:30 (含休息時間)。 2.另需配合早上及課後留園輪值排班。 (三)薪資:依據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薪資支給基準表-「教保員薪資支給基準表」-初任第一級支給,另須扣除勞保、健保費及勞退自付額。
資格條件 (一)基本條件 1. 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第13 條或第14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情事。若經甄選錄取後發現事實,取消錄取資格。 2. 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4條規定略以,教保服務機構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二年內,或任職後三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應考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取得前開訓練證明。倘於報名時尚未取得,應填具切結書(附件4),若未於任職後3個月內向幼兒園提出前開訓練證明者,取消其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遞補。 3.品行端正具服務熱誠、無不良前科紀錄與不良習慣(抽菸、酗酒、嚼食檳榔…等)。 4.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與甄選,若經甄選錄取後發現下列情事者,取消錄取資格: (1)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2)曾服公職,因貪汙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6)行為不檢,經相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二)報名資格(應符合下列各項之一並繳交相關證明): 應考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修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且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教保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款) 2. 具備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證書, 並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教保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 ※102年8月1日起入學者,並須修畢教保專業知能課程至少三十二學分。(依據「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科與輔系及學位學程學分學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參照附表) 3.依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具幼兒園教師資格者。(教保條例第8條第3項) 4.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保育人員資格、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 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教保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取得教保員資格者。(教保條例第10條第2項) 5.幼兒園助理教保員,應修畢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之課程,並取得畢業證書。(教保條例第11條第1項)
聯絡方式 桃園市立中壢高鐵幼兒園(園址:桃園市中壢區民權路三段1488號) TEL:03-4220992轉13 。聯絡人:本市立幼兒園 (陳小姐)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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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開缺
無歷史資料
公告日期

114/02/04

刊登起迄日期

114/02/03 ~ 114/02/24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桃園市立中壢高鐵幼兒園

職稱

教保員

職系

職等

無資位或無資位

縣市

桃園市

工作內容

工作內容、時間及薪資 (一)工作內容: 1.幼兒教保、生活輔導與安全維護、輪值、課後(寒暑假)留園。 2.幼兒教材教學設計及釐定。 3.其它臨時交辦事項。 (二)工作時間:1.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為8:00~16:30 (含休息時間)。 2.另需配合早上及課後留園輪值排班。 (三)薪資:依據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薪資支給基準表-「教保員薪資支給基準表」-初任第一級支給,另須扣除勞保、健保費及勞退自付額。

資格條件

(一)基本條件 1. 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第13 條或第14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情事。若經甄選錄取後發現事實,取消錄取資格。 2. 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4條規定略以,教保服務機構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二年內,或任職後三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應考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取得前開訓練證明。倘於報名時尚未取得,應填具切結書(附件4),若未於任職後3個月內向幼兒園提出前開訓練證明者,取消其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遞補。 3.品行端正具服務熱誠、無不良前科紀錄與不良習慣(抽菸、酗酒、嚼食檳榔…等)。 4.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與甄選,若經甄選錄取後發現下列情事者,取消錄取資格: (1)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2)曾服公職,因貪汙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6)行為不檢,經相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二)報名資格(應符合下列各項之一並繳交相關證明): 應考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修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且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教保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款) 2. 具備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證書, 並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教保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 ※102年8月1日起入學者,並須修畢教保專業知能課程至少三十二學分。(依據「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科與輔系及學位學程學分學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參照附表) 3.依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具幼兒園教師資格者。(教保條例第8條第3項) 4.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保育人員資格、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 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教保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取得教保員資格者。(教保條例第10條第2項) 5.幼兒園助理教保員,應修畢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之課程,並取得畢業證書。(教保條例第11條第1項)

聯絡方式

桃園市立中壢高鐵幼兒園(園址:桃園市中壢區民權路三段1488號) TEL:03-4220992轉13 。聯絡人:本市立幼兒園 (陳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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