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公職律師

公告日 114/02/04
刊登起迄日 114/02/03 ~ 114/02/17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職稱 公職律師
職系 法制
職等 薦任第8職等至薦任第9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0號
工作內容 1、 本署(含各分區業務組)健保爭議(訴訟)案件之書狀撰擬、言詞辯論或擔當法律所定訴訟代理人等。 2、 本署(含各分區業務組)健保相關法規研擬、解釋、擬訂契約等相關法制業務。 3、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 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律師資格(應檢附律師證書及律師公會會員證)。 2、 且實際執行律師業務2年以上(不含實習)(應檢附律師公會年資證明或公會繳費證明)。 3、 曾有辦理下列經驗及實例者為佳: (1) 健保相關業務訴訟或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債權追償等經驗及實例(應檢附訴訟判決書證明)。 (2) 憲法訴訟、行政救濟(含爭議審議、行政訴訟)等經驗及實例(應檢附訴訟判決書證明)。 (3) 其他訴訟案件經驗及實例(應檢附訴訟判決書證明,如有其他與職務相關之論文、期刊或專門著作,亦請檢附)。 4、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至第28條各款不得任用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不得陞任情事及無限制轉調情事之人員。
聯絡方式 1、 意者請於114年2月17日前檢具公務人員履歷表(勿使用簡歷表,簡要自述請勿空白,並請親自簽名)及資格條件1至3項所列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於報名截止日前,寄達「106211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0號9樓,人事室高先生收」,信封請註明「應徵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制職系公職律師職務(公告編號:2025042)。 2、 逾期者恕不受理,如欲確認是否完成應徵,請洽本署人事室高先生 (02-27065866轉2385)。 3、 本職缺甄選分書面審查及面試兩階段作業,各占總分50%;書面審查及面試項目、標準及配分如附件。 4、 合則約談(本署得視應徵人員之學經歷專長及本署業務需要,擇優通知面談),不合者恕不另通知及退件。 5、 本次公開甄選案,除正取1名外,得視成績增列候補2名,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5個月,並自遴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歷史開缺
無歷史資料
公告日期

114/02/04

刊登起迄日期

114/02/03 ~ 114/02/17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職稱

公職律師

職系

法制

職等

薦任第8職等至薦任第9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1、 本署(含各分區業務組)健保爭議(訴訟)案件之書狀撰擬、言詞辯論或擔當法律所定訴訟代理人等。 2、 本署(含各分區業務組)健保相關法規研擬、解釋、擬訂契約等相關法制業務。 3、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 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律師資格(應檢附律師證書及律師公會會員證)。 2、 且實際執行律師業務2年以上(不含實習)(應檢附律師公會年資證明或公會繳費證明)。 3、 曾有辦理下列經驗及實例者為佳: (1) 健保相關業務訴訟或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債權追償等經驗及實例(應檢附訴訟判決書證明)。 (2) 憲法訴訟、行政救濟(含爭議審議、行政訴訟)等經驗及實例(應檢附訴訟判決書證明)。 (3) 其他訴訟案件經驗及實例(應檢附訴訟判決書證明,如有其他與職務相關之論文、期刊或專門著作,亦請檢附)。 4、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至第28條各款不得任用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不得陞任情事及無限制轉調情事之人員。

聯絡方式

1、 意者請於114年2月17日前檢具公務人員履歷表(勿使用簡歷表,簡要自述請勿空白,並請親自簽名)及資格條件1至3項所列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於報名截止日前,寄達「106211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0號9樓,人事室高先生收」,信封請註明「應徵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制職系公職律師職務(公告編號:2025042)。 2、 逾期者恕不受理,如欲確認是否完成應徵,請洽本署人事室高先生 (02-27065866轉2385)。 3、 本職缺甄選分書面審查及面試兩階段作業,各占總分50%;書面審查及面試項目、標準及配分如附件。 4、 合則約談(本署得視應徵人員之學經歷專長及本署業務需要,擇優通知面談),不合者恕不另通知及退件。 5、 本次公開甄選案,除正取1名外,得視成績增列候補2名,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5個月,並自遴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歷史重複開缺
無歷史資料
回上頁
留言區

目前尚無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