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副研究員
公告日 | 113/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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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3/11/08 ~ 113/11/18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職稱 | 副研究員 |
職系 | 無 |
職等 | 聘用 |
縣市 | 新北市 |
工作地點 | 231007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1樓 |
工作內容 | 1. 參與運輸事故調查現場作業。 2. 參與運輸事故調查工程技術之研究發展與開發。 3.配合本會運輸事故調查需求,撰寫技術報告。 |
資格條件 | 1.具以下學經歷之一: (1)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相關領域(如:機械、航太、船舶、土木系交通組、材料、工程等)博士學位,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研究工作一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2)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相關領域(如:機械、航太、船舶、土木系交通組、材料、工程等)碩士學位,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六年以上者。 (3)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研究或工作經驗者。 2.具英語口語溝通、電腦操作及中、英文寫作能力者為佳。可提供英文多益測驗或其他英文檢定測驗成績如托福、雅思、全民英檢者列為加分項目。 3.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應迴避任用及第28條各款(不含第9款)不得任用之情事。 4.具工作熱忱及社會使命感之特質。 5.具下列任一項專業者尤佳: (1) 有限元素分析或多體動力學分析。 (2) 航空電子、訊號處理、航空發動機。 6.通過筆試、口試後始予錄用。 |
聯絡方式 | 1.檢附履歷表(附貼最近照片)、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及相關經歷證明等資料影本,於本(113)年11月18日前寄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1樓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人事室廖主任收,聯絡電話(02)8912-7388轉9,另信封請註明「應徵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運輸工程組副研究員」字樣(以郵戳及郵件日期為憑,逾期或資料不齊者恕不受理報名)。 2.初審合格者,必要時,得擇優通知面試及測驗。不合格者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請勿來電詢問。檢送之應徵資料亦不退件,僅作本次使用,並將於甄選結束後銷毀。 3.本次徵才得列候補名額1名,候補期間為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4.依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第8條第2項規定,本會聘用人員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離職前5年內曾調查或處理之交通運輸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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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1/11
刊登起迄日期
113/11/08 ~ 113/11/18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職稱
副研究員
職系
無
職等
聘用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內容
1. 參與運輸事故調查現場作業。 2. 參與運輸事故調查工程技術之研究發展與開發。 3.配合本會運輸事故調查需求,撰寫技術報告。
資格條件
1.具以下學經歷之一: (1)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相關領域(如:機械、航太、船舶、土木系交通組、材料、工程等)博士學位,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研究工作一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2)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相關領域(如:機械、航太、船舶、土木系交通組、材料、工程等)碩士學位,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六年以上者。 (3)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研究或工作經驗者。 2.具英語口語溝通、電腦操作及中、英文寫作能力者為佳。可提供英文多益測驗或其他英文檢定測驗成績如托福、雅思、全民英檢者列為加分項目。 3.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應迴避任用及第28條各款(不含第9款)不得任用之情事。 4.具工作熱忱及社會使命感之特質。 5.具下列任一項專業者尤佳: (1) 有限元素分析或多體動力學分析。 (2) 航空電子、訊號處理、航空發動機。 6.通過筆試、口試後始予錄用。
聯絡方式
1.檢附履歷表(附貼最近照片)、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及相關經歷證明等資料影本,於本(113)年11月18日前寄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1樓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人事室廖主任收,聯絡電話(02)8912-7388轉9,另信封請註明「應徵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運輸工程組副研究員」字樣(以郵戳及郵件日期為憑,逾期或資料不齊者恕不受理報名)。 2.初審合格者,必要時,得擇優通知面試及測驗。不合格者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請勿來電詢問。檢送之應徵資料亦不退件,僅作本次使用,並將於甄選結束後銷毀。 3.本次徵才得列候補名額1名,候補期間為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4.依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第8條第2項規定,本會聘用人員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離職前5年內曾調查或處理之交通運輸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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