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
定期契約醫務組員(職代)

公告日 114/02/05
刊登起迄日 114/02/04 ~ 114/02/10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榮民總醫院
職稱 定期契約醫務組員(職代)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1.報名應繳資料:以A4紙張影印或列印並依序裝訂:(1)報名表(含簡要自 述)、(2)大學院校畢業證書影本(國外學歷需檢附駐外館處採認國外學歷證 明文件)、(3)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明影本(男性)。請於公告截止日前將上述文件掃描後以附件上傳。 2.甄選方式:經資格審查符合招考資格者擇優通知甄試,經審查資格不符或個人因素無法參加應試者,恕不受理退件。 3.考試注意事項:(1)考試方式:筆試50%與口試50%視成績擇優錄取; 總成績未達70分或其中一科分數低於60分者,不予錄取。(2)請攜帶身分證正本應試。 4.錄取通知方式:於臺北榮民總醫院網站公告,未錄取者不另行通知。 5.錄取人員所檢附之資格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 事,經查屬實者,撤銷錄取資格。 6.工作地址:臺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二段201號(臺北榮民總醫院主計室)
工作內容 1.工作項目:.會計事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2.工作期間:本職缺為本院員工留職停薪期間之職務代理人,僱用期間自實際到職日(114年2月10日以後)預計至114年12月31日止,惟留職停薪人員如提前回職復薪或離職,則職務代理人應於留職停薪人員之回職復薪日或離職日當日無條件解除僱用。 3.本職務係按本院運用醫療作業基金進用人員,不具有公務人員身分,相關權利義務於契約書約定,薪資(月薪:本俸+工作獎金)約新台幣37,070元。(工作獎金視醫院營運狀況發給,新進人員試用3個月期間按 70%核發。)
資格條件 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雙重國籍身分,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1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情事之一。 2.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院校畢業 (國外學歷需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具有會計學、財稅金融、其他商業及管理相關工作經驗者及Microsoft Office軟體操作能力嫻熟者為佳)。 3.本院現職契約人員須任現職滿一年以上者始得報考,並應檢附原服務單 位同意書,未附者不得參加應試。。 附註: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相等而為因公致身心障礙退除役官兵及一般退除役官兵者,依序優先錄用。
聯絡方式 聯絡(人)方式:(02)28712121#86174李先生(email:[email protected])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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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歷史資料
公告日期

114/02/05

刊登起迄日期

114/02/04 ~ 114/02/10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榮民總醫院

職稱

定期契約醫務組員(職代)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1.工作項目:.會計事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2.工作期間:本職缺為本院員工留職停薪期間之職務代理人,僱用期間自實際到職日(114年2月10日以後)預計至114年12月31日止,惟留職停薪人員如提前回職復薪或離職,則職務代理人應於留職停薪人員之回職復薪日或離職日當日無條件解除僱用。 3.本職務係按本院運用醫療作業基金進用人員,不具有公務人員身分,相關權利義務於契約書約定,薪資(月薪:本俸+工作獎金)約新台幣37,070元。(工作獎金視醫院營運狀況發給,新進人員試用3個月期間按 70%核發。)

資格條件

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雙重國籍身分,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1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情事之一。 2.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院校畢業 (國外學歷需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具有會計學、財稅金融、其他商業及管理相關工作經驗者及Microsoft Office軟體操作能力嫻熟者為佳)。 3.本院現職契約人員須任現職滿一年以上者始得報考,並應檢附原服務單 位同意書,未附者不得參加應試。。 附註: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相等而為因公致身心障礙退除役官兵及一般退除役官兵者,依序優先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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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方式:(02)28712121#86174李先生(email:[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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