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技佐

公告日 113/11/11
刊登起迄日 113/11/08 ~ 113/11/18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職稱 技佐
職系 交通技術
職等 委任第4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
縣市 臺中市
工作地點 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150號
工作內容 (一)、 行車事故鑑定案件事故圖、摘要報告校核、初審意見及鑑定(分析)意見書撰擬。(含退費) (二)、 每周三(例行性)鑑定會議鑑定案件案情內容及調查分析說明。 (三)、 鑑定案件交通工程改善建議單擬辦及會勘。 (四)、 鑑定作業原則(常規)召會及修訂作業。 (五)、 鑑定案件人民陳情案件處理。 (六)、 其他長官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 經銓敘審定委任第三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並具交通技術職系任用資格。 (二) 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 (三) 未受懲戒處分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任用、陞任之情事。
聯絡方式 報名方式: (一) 符合前列資格條件且具意願者,請於113年11月18日前,連結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點選【應徵職缺】,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二) 公務人員履歷表,自傳不得空白,並請將下列資料依序合併掃描為單一檔案後上傳,如具全民英檢等英語能力檢定或其他證照者請一併檢附證明文件,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聯絡人及電話:04-22289111轉60802楊小姐。 1.考試及格證書。 2.最高學歷證書。 3.現職派令及最近3年銓敘部審定函。 4.最近5年考績(成)通知書等足資證明具任用資格資料。 其他: (一)本次甄選職缺需辦理面試,經審核符合資格者,本會將擇優舉行面試,時間另行通知,未到者視同放棄。 (二)本案甄選職缺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人員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甄選結果將公告於交通局網站「公告資訊」之「徵才公告」。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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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1/11

刊登起迄日期

113/11/08 ~ 113/11/18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職稱

技佐

職系

交通技術

職等

委任第4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

縣市

臺中市

工作內容

(一)、 行車事故鑑定案件事故圖、摘要報告校核、初審意見及鑑定(分析)意見書撰擬。(含退費) (二)、 每周三(例行性)鑑定會議鑑定案件案情內容及調查分析說明。 (三)、 鑑定案件交通工程改善建議單擬辦及會勘。 (四)、 鑑定作業原則(常規)召會及修訂作業。 (五)、 鑑定案件人民陳情案件處理。 (六)、 其他長官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 經銓敘審定委任第三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並具交通技術職系任用資格。 (二) 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 (三) 未受懲戒處分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任用、陞任之情事。

聯絡方式

報名方式: (一) 符合前列資格條件且具意願者,請於113年11月18日前,連結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點選【應徵職缺】,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二) 公務人員履歷表,自傳不得空白,並請將下列資料依序合併掃描為單一檔案後上傳,如具全民英檢等英語能力檢定或其他證照者請一併檢附證明文件,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聯絡人及電話:04-22289111轉60802楊小姐。 1.考試及格證書。 2.最高學歷證書。 3.現職派令及最近3年銓敘部審定函。 4.最近5年考績(成)通知書等足資證明具任用資格資料。 其他: (一)本次甄選職缺需辦理面試,經審核符合資格者,本會將擇優舉行面試,時間另行通知,未到者視同放棄。 (二)本案甄選職缺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人員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甄選結果將公告於交通局網站「公告資訊」之「徵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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