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約用人員

公告日 114/02/06
刊登起迄日 114/02/06 ~ 114/03/0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職稱 約用人員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地點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2段249號)、本署第二辦公室(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1段56號) 及須配合訪查本署轄區內之易服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
工作內容 (一) 辦理易服社會勞動行政業務。 (二) 辦理義務勞務行政業務。 (三) 本署觀護人室交辦之業務。
資格條件 (一) 中華民國國民,大學(專科)以上畢業,不限科系 (心理、輔導、社會、社工、教育、法律、犯罪防治等相關科系為佳),有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二) 性別不拘,年滿18歲(含)以上,男性須服畢兵役(替代役)並附退伍證明文件,惟免服兵役之役男應附免役證明文件。 (三) 具汽車或機車駕照,自備汽(機)車。 (四) 熟悉word、excel、powerpoint等電腦文書作業軟體並能運用。且繪圖軟體(photoshop、photoimpact等)圖片編輯、文圖美編能力尤佳。 (五)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所列應迴避任用或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惟有關約用人員之國籍資格條件,應於符合國籍法第20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下,由用人機關本權責審認訂定。 (六)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所定應迴避之情事。 (七)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11點第1項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約用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
聯絡方式 一、檢附證明文件: (一) 報名簡歷表、簡要自傳、個資查詢同意書及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各1份。 (二) 約用人員具結書。 (三) 退伍令或免役證明文件影本(女性免附)。 (四) 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五) 駕照影本、行照影本。 (六) 辦公室軟體應用類等電腦專業證照或其他專長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二、待遇: (一)採月薪制,每月薪資35,150元(內含勞工依法應自行負擔之勞、健保等費用)。 (二)福利: 1.享勞保、健保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按月提繳退休金。 2.年終工作獎金最高發給1.5個月(依年終考核發給),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辦理。 三、簡章索取下載: 請逕於本署網站https://www.pcc.moj.gov.tw/(首頁/公布欄/電子公布欄)自行下載列印。 四、報名日期及方式: 自公告之日起至114年2月19日17時止,請填妥報名表並檢附相關證明資料,以掛號郵寄或專人送至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二段249號本署收發室,封面註明「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收」及「參加約用人員(觀護佐理員)甄選」,郵寄者以送達本署收發室日期為憑(非以投寄郵戳日期為憑),逾期不受理(截止日如因颱風或其它突發事故臨時宣布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機關次上班日17時整止)。 五、本署聯絡人:觀護人室游觀護人,聯絡電話(02)22622076分機6217。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歷史開缺
約用人員
113/12/09~113/12/20
檢視
公告日期

114/02/06

刊登起迄日期

114/02/06 ~ 114/03/0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職稱

約用人員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內容

(一) 辦理易服社會勞動行政業務。 (二) 辦理義務勞務行政業務。 (三) 本署觀護人室交辦之業務。

資格條件

(一) 中華民國國民,大學(專科)以上畢業,不限科系 (心理、輔導、社會、社工、教育、法律、犯罪防治等相關科系為佳),有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二) 性別不拘,年滿18歲(含)以上,男性須服畢兵役(替代役)並附退伍證明文件,惟免服兵役之役男應附免役證明文件。 (三) 具汽車或機車駕照,自備汽(機)車。 (四) 熟悉word、excel、powerpoint等電腦文書作業軟體並能運用。且繪圖軟體(photoshop、photoimpact等)圖片編輯、文圖美編能力尤佳。 (五)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所列應迴避任用或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惟有關約用人員之國籍資格條件,應於符合國籍法第20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下,由用人機關本權責審認訂定。 (六)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所定應迴避之情事。 (七)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11點第1項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約用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

聯絡方式

一、檢附證明文件: (一) 報名簡歷表、簡要自傳、個資查詢同意書及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各1份。 (二) 約用人員具結書。 (三) 退伍令或免役證明文件影本(女性免附)。 (四) 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五) 駕照影本、行照影本。 (六) 辦公室軟體應用類等電腦專業證照或其他專長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二、待遇: (一)採月薪制,每月薪資35,150元(內含勞工依法應自行負擔之勞、健保等費用)。 (二)福利: 1.享勞保、健保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按月提繳退休金。 2.年終工作獎金最高發給1.5個月(依年終考核發給),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辦理。 三、簡章索取下載: 請逕於本署網站https://www.pcc.moj.gov.tw/(首頁/公布欄/電子公布欄)自行下載列印。 四、報名日期及方式: 自公告之日起至114年2月19日17時止,請填妥報名表並檢附相關證明資料,以掛號郵寄或專人送至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二段249號本署收發室,封面註明「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收」及「參加約用人員(觀護佐理員)甄選」,郵寄者以送達本署收發室日期為憑(非以投寄郵戳日期為憑),逾期不受理(截止日如因颱風或其它突發事故臨時宣布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機關次上班日17時整止)。 五、本署聯絡人:觀護人室游觀護人,聯絡電話(02)22622076分機6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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