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約聘關懷訪視督導
公告日 | 114/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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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2/06 ~ 114/02/13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
職稱 | 約聘關懷訪視督導 |
職系 | 無 |
職等 | 聘用 |
縣市 | 臺北市 |
工作地點 | 本次徵才上班地點將依人力狀況派駐於臺北市各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
工作內容 | 一、精神病人社區關懷訪視員督導業務: (一) 督導社區精神病人、疑似精神病人,及自殺高風險個案之整合性評估、處遇及資源連結等一線服務。 (二) 督導並參與高危機會議與社區處遇聯繫協調。 二、行政業務與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薪點:344至472薪點(4萬8,263元至6萬6,221元),.每月另有風險工作費新臺幣700元。 一、具心理衛生或精神醫療相關工作經驗滿2年以上,且符合下列任且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醫學、護理、心理、諮商與輔導、社會福利、社會工作、職能治療、公共衛生或醫事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 (二)領有醫師、護理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公共衛生師或醫事人員相關證書。 (三)具護理專科以上學歷,且具精神科護理或專職從事精神病人關懷訪視服務經驗滿2年以上。 本計畫核定前已任職為關懷訪視督者,其科系不受資格條件之限制。 二、具心理衛生或精神醫療相關工作經驗滿4年以上,且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醫學、護理、心理、諮商與輔導、社會福利、社會工作、職能治療、公共衛生或醫事相關系所學士學歷。 (二)符合專門職業及高等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 本計畫核定前已任職為關懷訪視督者,其科系不受資格條件之限制。 |
聯絡方式 | 程靖容/(02-8661-5387#7915) 1、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事總處)推動線上徵才作業,請至「人事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網址: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uid=33),點選【我要應徵】→【註冊】→【登入】,並維護個人簡歷、履歷(含自傳)後,選擇本職缺,並請將下列(1)至(5)文件電子檔合併成1個PDF檔案上傳:(1)身分證影本(如為非本國地區人士請檢附近3個月內個人戶籍謄本正本,謄本之『個人記事』欄不可省略)﹝請自行於影本或謄本上加註用途限制以維護個人權益﹞。(2)兵役證明文件(退伍令、退役證明書或免役證明文件等)(3)最高學歷證件影本,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4)與資格條件相符之專業證書。(5)與資格條件相符之工作經驗證明(曾任社區精神病人關懷、自殺關懷訪視員,或關懷訪視督導之工作經驗證明文件)。2、前開程序均已完成始算報名成功,本局將對報名資料進行初審,並擇優公告甄試名單。如欲確認線上報名(含本局事求人網站及人事總處事求人網站)是否完成,請致電本局人事室邱小姐(02-27208889-7145);確認工作內容,請致電心理衛生科,程靖容/(02-8661-5387#7915)。 備註: "1.本次甄選採線上報名,請確認人事總處事求人網站(請確認必要文件均已上傳)完成報名。 2.聘用期間:自實際到職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並自實際到職日起依本局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試用3個月,試用考核成績不滿70分者,予以解聘(僱);115年度依聘僱計畫及成績考核一年一聘僱。 3.本聘用計畫經費係由衛生福利部專款補助,如遇補助經費刪減、中止或聘用原因消失,應檢討減聘或無條件解聘,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4.新進人員需自計畫所訂最低薪點起支,並依考核規定晉級。 5.本職缺錄取人員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28條之情事,並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兼職等相關規定。 6.具身障手冊(證明)或原住民身分者佳。 7.本職缺需家訪個案。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公告日期
114/02/07
刊登起迄日期
114/02/06 ~ 114/02/13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職稱
約聘關懷訪視督導
職系
無
職等
聘用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一、精神病人社區關懷訪視員督導業務: (一) 督導社區精神病人、疑似精神病人,及自殺高風險個案之整合性評估、處遇及資源連結等一線服務。 (二) 督導並參與高危機會議與社區處遇聯繫協調。 二、行政業務與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薪點:344至472薪點(4萬8,263元至6萬6,221元),.每月另有風險工作費新臺幣700元。 一、具心理衛生或精神醫療相關工作經驗滿2年以上,且符合下列任且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醫學、護理、心理、諮商與輔導、社會福利、社會工作、職能治療、公共衛生或醫事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 (二)領有醫師、護理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公共衛生師或醫事人員相關證書。 (三)具護理專科以上學歷,且具精神科護理或專職從事精神病人關懷訪視服務經驗滿2年以上。 本計畫核定前已任職為關懷訪視督者,其科系不受資格條件之限制。 二、具心理衛生或精神醫療相關工作經驗滿4年以上,且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醫學、護理、心理、諮商與輔導、社會福利、社會工作、職能治療、公共衛生或醫事相關系所學士學歷。 (二)符合專門職業及高等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 本計畫核定前已任職為關懷訪視督者,其科系不受資格條件之限制。
聯絡方式
程靖容/(02-8661-5387#7915) 1、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事總處)推動線上徵才作業,請至「人事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網址: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uid=33),點選【我要應徵】→【註冊】→【登入】,並維護個人簡歷、履歷(含自傳)後,選擇本職缺,並請將下列(1)至(5)文件電子檔合併成1個PDF檔案上傳:(1)身分證影本(如為非本國地區人士請檢附近3個月內個人戶籍謄本正本,謄本之『個人記事』欄不可省略)﹝請自行於影本或謄本上加註用途限制以維護個人權益﹞。(2)兵役證明文件(退伍令、退役證明書或免役證明文件等)(3)最高學歷證件影本,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4)與資格條件相符之專業證書。(5)與資格條件相符之工作經驗證明(曾任社區精神病人關懷、自殺關懷訪視員,或關懷訪視督導之工作經驗證明文件)。2、前開程序均已完成始算報名成功,本局將對報名資料進行初審,並擇優公告甄試名單。如欲確認線上報名(含本局事求人網站及人事總處事求人網站)是否完成,請致電本局人事室邱小姐(02-27208889-7145);確認工作內容,請致電心理衛生科,程靖容/(02-8661-5387#7915)。 備註: "1.本次甄選採線上報名,請確認人事總處事求人網站(請確認必要文件均已上傳)完成報名。 2.聘用期間:自實際到職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並自實際到職日起依本局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試用3個月,試用考核成績不滿70分者,予以解聘(僱);115年度依聘僱計畫及成績考核一年一聘僱。 3.本聘用計畫經費係由衛生福利部專款補助,如遇補助經費刪減、中止或聘用原因消失,應檢討減聘或無條件解聘,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4.新進人員需自計畫所訂最低薪點起支,並依考核規定晉級。 5.本職缺錄取人員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28條之情事,並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兼職等相關規定。 6.具身障手冊(證明)或原住民身分者佳。 7.本職缺需家訪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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