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
戶籍員

公告日 114/02/07
刊登起迄日 114/02/06 ~ 114/02/13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
職稱 戶籍員
職系 綜合行政
職等 委任第4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福德街86號6樓
工作內容 綜合受理櫃檯各項戶籍登記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學歷。 二、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經銓敘審定委任第3職等以上合格實授,具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有戶政工作經驗者尤佳。 三、具電腦操作及文書處理能力,高度服務熱忱,做事細心,主動積極,並能配合業務需要在夜間及例假日加班。 四、無公務人員考試法所訂特考特用限制調任情事者、未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列不得任用消極條件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情事,且未受懲戒處分者。
聯絡方式 一、「現職人員」應徵本職缺採線上作業方式,意者請於114年2月13日前進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持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登入後,核對個人資料及繕打簡要自述,完成應徵資料確認,並將最高學歷證書、考試及格證書、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未滿5年,依實際資料檢附)、現職派令及最近銓敘部審定函等相關證明文件依序掃描合併為單一檔案後上傳,並請同意授權本所得直接向人事總處取得投件者完整履歷資料,未授權開放取得履歷者或上傳資料提供不實或遺漏,恕不受理報名,另以紙本投件視為資格不符。 二、「非現職人員」應徵本職缺,得依照現職人員應徵方式採線上報名,或於114年2月13日前將公務人員履歷表(含自傳並請簽名)、最高學歷證書、考試及格證書、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未滿5年,依實際資料檢附)、最近派令、最近1次銓敘審定函等相關證明文件,依序掃描成1個pdf檔以Email應徵方式寄至[email protected],電子郵件標題註明「應徵戶籍員職務」(證件不齊者以放棄論),另請再以電話確認電子郵件是否寄件成功。洽詢電話:02-27233977轉805曾小姐。 三、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者,恕不通知,亦不退件。 四、本職缺正取1名,得視成績候補2名,候補人員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缺,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惟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本所得予從缺。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歷史開缺
無歷史資料
公告日期

114/02/07

刊登起迄日期

114/02/06 ~ 114/02/13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

職稱

戶籍員

職系

綜合行政

職等

委任第4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綜合受理櫃檯各項戶籍登記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學歷。 二、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經銓敘審定委任第3職等以上合格實授,具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有戶政工作經驗者尤佳。 三、具電腦操作及文書處理能力,高度服務熱忱,做事細心,主動積極,並能配合業務需要在夜間及例假日加班。 四、無公務人員考試法所訂特考特用限制調任情事者、未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列不得任用消極條件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情事,且未受懲戒處分者。

聯絡方式

一、「現職人員」應徵本職缺採線上作業方式,意者請於114年2月13日前進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持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登入後,核對個人資料及繕打簡要自述,完成應徵資料確認,並將最高學歷證書、考試及格證書、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未滿5年,依實際資料檢附)、現職派令及最近銓敘部審定函等相關證明文件依序掃描合併為單一檔案後上傳,並請同意授權本所得直接向人事總處取得投件者完整履歷資料,未授權開放取得履歷者或上傳資料提供不實或遺漏,恕不受理報名,另以紙本投件視為資格不符。 二、「非現職人員」應徵本職缺,得依照現職人員應徵方式採線上報名,或於114年2月13日前將公務人員履歷表(含自傳並請簽名)、最高學歷證書、考試及格證書、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未滿5年,依實際資料檢附)、最近派令、最近1次銓敘審定函等相關證明文件,依序掃描成1個pdf檔以Email應徵方式寄至[email protected],電子郵件標題註明「應徵戶籍員職務」(證件不齊者以放棄論),另請再以電話確認電子郵件是否寄件成功。洽詢電話:02-27233977轉805曾小姐。 三、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者,恕不通知,亦不退件。 四、本職缺正取1名,得視成績候補2名,候補人員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缺,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惟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本所得予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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