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
三等書記官
公告日 | 114/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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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2/06 ~ 114/02/12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 |
職稱 | 三等書記官 |
職系 | 司法行政 |
職等 | 委任第4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 |
縣市 | 新北市 |
工作地點 | 242030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2樓 |
工作內容 | (一)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案件之調查及依法屬其職權範圍之執行事項。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二)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具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8條委任書記官任用資格,且至報名截止日止無限制轉調情形。 (三)最近3年無懲戒或懲處紀錄。 (四)具電腦操作知能及熟悉Office系統操作能力。 |
聯絡方式 | (一)報名方式:請於報名期限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依下列步驟完成線上報名、履歷建置及資料上傳(請勿寄送紙本資料): 1、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 2、「確定」應徵後,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同意授權本分署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調閱完整履歷資料,未授權開放取得履歷者恕不受理報名。 3、為確保資料正確性,甄選過程中所使用之履歷表一律由本分署透過事求人系統產製(應徵者自行上傳之履歷表將不會被使用),該履歷表之「簡要自述」部分(即自傳),請至「MYDATA系統」\「求職」\「簡要自述維護」中登打(如有操作問題,請洽該系統客服人員),自傳空白者視為資料不全,資格不符。 4、本分署初審時,對履歷資料如有疑義,將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應徵者於規定期限內提供相關佐證資料,未依限提供者視為資格不符。 (二)報名人員檢附之文件,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三)資格符合者視需要另擇期面試或業務測驗,並視成績酌增候補(備取)名額2名,候補期間5個月。甄選後未錄取者,恕不另函通知。 (四)如有報名方面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承辦人,洽詢電話:(02)8995-6888轉305張小姐、306林小姐。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執行員
114/01/22~11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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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2/07
刊登起迄日期
114/02/06 ~ 114/02/12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
職稱
三等書記官
職系
司法行政
職等
委任第4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內容
(一)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案件之調查及依法屬其職權範圍之執行事項。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二)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具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8條委任書記官任用資格,且至報名截止日止無限制轉調情形。 (三)最近3年無懲戒或懲處紀錄。 (四)具電腦操作知能及熟悉Office系統操作能力。
聯絡方式
(一)報名方式:請於報名期限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依下列步驟完成線上報名、履歷建置及資料上傳(請勿寄送紙本資料): 1、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 2、「確定」應徵後,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同意授權本分署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調閱完整履歷資料,未授權開放取得履歷者恕不受理報名。 3、為確保資料正確性,甄選過程中所使用之履歷表一律由本分署透過事求人系統產製(應徵者自行上傳之履歷表將不會被使用),該履歷表之「簡要自述」部分(即自傳),請至「MYDATA系統」\「求職」\「簡要自述維護」中登打(如有操作問題,請洽該系統客服人員),自傳空白者視為資料不全,資格不符。 4、本分署初審時,對履歷資料如有疑義,將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應徵者於規定期限內提供相關佐證資料,未依限提供者視為資格不符。 (二)報名人員檢附之文件,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三)資格符合者視需要另擇期面試或業務測驗,並視成績酌增候補(備取)名額2名,候補期間5個月。甄選後未錄取者,恕不另函通知。 (四)如有報名方面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承辦人,洽詢電話:(02)8995-6888轉305張小姐、306林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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