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約僱人員
公告日 | 114/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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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2/06 ~ 114/02/13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
職稱 | 約僱人員 |
職系 | 無 |
職等 | None |
縣市 | 宜蘭縣 |
工作地點 | 宜蘭市縣政西路3號 |
工作內容 | 1.辦理司法行政相關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1.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 2.熟悉電腦操作及文書處理能力,並能依業務需要工作指派。 3.個性熱心服務,善於溝通協調,工作細心謹慎。 4.具公部門工作經驗者尤佳。 5.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第28條所列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者。 |
聯絡方式 | 1.意者請檢附(以A4依序裝訂)(1)公務人員履歷表(簡要自述請說明曾任工作內容,簡式請附照片)、(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3)最高學歷證書、(4)專業證照或經歷證明文件,親自送達本署收發室或掛號郵寄260宜蘭市縣政西路3號人事室林小姐收(信封上請註明:應徵「約僱錄事」職務,以及填寫白天聯絡電話或行動電話,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2.資歷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備取人員得依序遞補原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紙本遞送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回郵信封以便郵寄) 3.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4.約僱期間:自通知報到之日起至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考試五等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一日止。如期限屆滿或代理原因消滅時,應予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約僱期間發生消極資格條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執行職務者,應即時解僱。 5.工作報酬: 依據「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約僱3等220薪點 (須自付勞健保及依勞退條例相關規定提繳退休金)。 6.聯絡電話:(03)9253000分機238林小姐。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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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2/07
刊登起迄日期
114/02/06 ~ 114/02/13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職稱
約僱人員
職系
無
職等
None
縣市
宜蘭縣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1.辦理司法行政相關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 2.熟悉電腦操作及文書處理能力,並能依業務需要工作指派。 3.個性熱心服務,善於溝通協調,工作細心謹慎。 4.具公部門工作經驗者尤佳。 5.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第28條所列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者。
聯絡方式
1.意者請檢附(以A4依序裝訂)(1)公務人員履歷表(簡要自述請說明曾任工作內容,簡式請附照片)、(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3)最高學歷證書、(4)專業證照或經歷證明文件,親自送達本署收發室或掛號郵寄260宜蘭市縣政西路3號人事室林小姐收(信封上請註明:應徵「約僱錄事」職務,以及填寫白天聯絡電話或行動電話,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2.資歷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備取人員得依序遞補原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紙本遞送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回郵信封以便郵寄) 3.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4.約僱期間:自通知報到之日起至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考試五等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一日止。如期限屆滿或代理原因消滅時,應予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約僱期間發生消極資格條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執行職務者,應即時解僱。 5.工作報酬: 依據「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約僱3等220薪點 (須自付勞健保及依勞退條例相關規定提繳退休金)。 6.聯絡電話:(03)9253000分機238林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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