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頭城鎮頭城國民小學
約用人員(身心障礙缺)
公告日 | 114/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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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2/07 ~ 114/02/11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宜蘭縣頭城鎮頭城國民小學 |
職稱 | 約用人員(身心障礙缺) |
職系 | 無 |
職等 | None |
縣市 | 宜蘭縣 |
工作地點 | 宜蘭縣頭城鎮頭城國民小學 (宜蘭縣頭城鎮開蘭路 282 號) |
工作內容 | (一)校園門禁管制、巡查、開關門及電子保全設定、解除等,以維護校園安全。 (二)整理垃圾及垃圾子車清運工作。平日每週2次垃圾清運 (三)意外事件之權宜處理及通報有關人員。 (四)颱風時配合協助簡易防颱措施。 (五)寒暑假協助校園簡易維護 (六)甲方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須具有身心障礙者手冊。。 (二)男性需役畢或免服兵役。 (三)品行端正,無不良啫好,並具服務熱忱者。 (四)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參與甄試,若經甄試錄取後發現下列情事者,取消錄用資格: 1.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有犯罪前科者。 6.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7.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8.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9.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或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10.有吸毒、酗酒、賭博等不良嗜好或有其他行為不良紀錄者。 |
聯絡方式 | 一律以現場親自或委託報名, 如需報名表件電子檔, 或有相關問題, 請電洽本校事務組長 (03-9771011 分機 143) 。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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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2/07
刊登起迄日期
114/02/07 ~ 114/02/11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宜蘭縣頭城鎮頭城國民小學
職稱
約用人員(身心障礙缺)
職系
無
職等
None
縣市
宜蘭縣
工作內容
(一)校園門禁管制、巡查、開關門及電子保全設定、解除等,以維護校園安全。 (二)整理垃圾及垃圾子車清運工作。平日每週2次垃圾清運 (三)意外事件之權宜處理及通報有關人員。 (四)颱風時配合協助簡易防颱措施。 (五)寒暑假協助校園簡易維護 (六)甲方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須具有身心障礙者手冊。。 (二)男性需役畢或免服兵役。 (三)品行端正,無不良啫好,並具服務熱忱者。 (四)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參與甄試,若經甄試錄取後發現下列情事者,取消錄用資格: 1.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有犯罪前科者。 6.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7.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8.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9.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或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10.有吸毒、酗酒、賭博等不良嗜好或有其他行為不良紀錄者。
聯絡方式
一律以現場親自或委託報名, 如需報名表件電子檔, 或有相關問題, 請電洽本校事務組長 (03-9771011 分機 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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