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行政暨國際處
約聘國際專案企劃員
公告日 | 114/0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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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2/08 ~ 114/02/18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高雄市政府行政暨國際處 |
職稱 | 約聘國際專案企劃員 |
職系 | 無 |
職等 | 376薪點(月薪約50,760) |
縣市 | 高雄市 |
工作地點 | 工作地點:高雄市政府四維行政中心(高雄市苓雅區四維3路2號)。 工作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30分,非上班時間依業務需要配合。 |
工作內容 | (一) 籌劃辦理城市外交重要專案或活動。 (二) 英(日)語翻譯、文件撰擬與處理。 (三) 辦理國際會議、國際事務相關事項。 (四) 其他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須同時具有下列學經歷及語言能力資格條件: (一)學經歷具下列條件之一: 1、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並具有處理國際事務相關經驗2年以上者。 2、國內外大學畢業,並具有處理國際事務相關經驗4年以上者。 (二)語言能力具下列條件之一: 1、具全民英檢高級(日文N1)以上,或其他相當之英(日)文檢定合格。 2、曾旅居國外1年以上,中、英(日)文流利,足以勝任業務者。 |
聯絡方式 | 四、應徵方式: (一)意者請以A4規格備齊下列資料: 1、徵選報名表、工作經歷說明及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如附件-請至行政暨國際處網站/最新訊息/徵才訊息下載,每筆資料需登載清楚、自傳不可空白且經本人簽章,並務必註明日間可聯絡電話及個人電子郵件帳號)。 2、畢業證書影本(須本人簽註與正本無訛並簽名或蓋章)。 3、服務經歷證明(含處理國際事務或旅居國外相關經歷)。 4、語文檢定合格證明書影本(須本人簽註與正本無訛並簽名或蓋章)。 上開資料請於徵才期間內以掛號郵寄至高雄市政府行政暨國際處(高雄市苓雅區四維3路2號4樓),並於信封註明「應徵約聘人員」字樣(以郵戳為憑,郵寄請一律以「掛號」寄送,如以平信郵遞,致發生遺失或遲誤,責任自負),逾期恕不受理(聯絡電話:07-3373038)。 (二)應徵文件請用A4紙張裝訂整齊,如經審核資格不符者,恕不退件亦不另行通知。 五、其他: (一)逾期、不符資格或未獲錄取,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上回郵信封。 (二)資歷審查合格者,由本處另行擇優通知面試時間及地點。 (三)本次甄選得增列候補人員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內有效。 (四) 應徵者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之情事。如有上開情形者,撤銷錄取資格。 備註: 一、本案屬約聘人力配合約聘計畫採1年1聘,聘用期滿倘未予續聘時,即予解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濟。 二、經甄選錄取人員仍應依權責規定陳報市府核准始行生效。 |
聯絡Email | None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約聘國際專案企劃員
114/01/21~11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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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2/09
刊登起迄日期
114/02/08 ~ 114/02/18 已過期
機關名稱
高雄市政府行政暨國際處
職稱
約聘國際專案企劃員
職系
無
職等
376薪點(月薪約50,760)
縣市
高雄市
工作內容
(一) 籌劃辦理城市外交重要專案或活動。 (二) 英(日)語翻譯、文件撰擬與處理。 (三) 辦理國際會議、國際事務相關事項。 (四) 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須同時具有下列學經歷及語言能力資格條件: (一)學經歷具下列條件之一: 1、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並具有處理國際事務相關經驗2年以上者。 2、國內外大學畢業,並具有處理國際事務相關經驗4年以上者。 (二)語言能力具下列條件之一: 1、具全民英檢高級(日文N1)以上,或其他相當之英(日)文檢定合格。 2、曾旅居國外1年以上,中、英(日)文流利,足以勝任業務者。
聯絡方式
四、應徵方式: (一)意者請以A4規格備齊下列資料: 1、徵選報名表、工作經歷說明及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如附件-請至行政暨國際處網站/最新訊息/徵才訊息下載,每筆資料需登載清楚、自傳不可空白且經本人簽章,並務必註明日間可聯絡電話及個人電子郵件帳號)。 2、畢業證書影本(須本人簽註與正本無訛並簽名或蓋章)。 3、服務經歷證明(含處理國際事務或旅居國外相關經歷)。 4、語文檢定合格證明書影本(須本人簽註與正本無訛並簽名或蓋章)。 上開資料請於徵才期間內以掛號郵寄至高雄市政府行政暨國際處(高雄市苓雅區四維3路2號4樓),並於信封註明「應徵約聘人員」字樣(以郵戳為憑,郵寄請一律以「掛號」寄送,如以平信郵遞,致發生遺失或遲誤,責任自負),逾期恕不受理(聯絡電話:07-3373038)。 (二)應徵文件請用A4紙張裝訂整齊,如經審核資格不符者,恕不退件亦不另行通知。 五、其他: (一)逾期、不符資格或未獲錄取,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上回郵信封。 (二)資歷審查合格者,由本處另行擇優通知面試時間及地點。 (三)本次甄選得增列候補人員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內有效。 (四) 應徵者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之情事。如有上開情形者,撤銷錄取資格。 備註: 一、本案屬約聘人力配合約聘計畫採1年1聘,聘用期滿倘未予續聘時,即予解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濟。 二、經甄選錄取人員仍應依權責規定陳報市府核准始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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