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北分局
工友
公告日 | 114/02/10 |
---|---|
刊登起迄日 | 114/02/10 ~ 114/02/17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北分局 |
職稱 | 工友 |
職系 | 無 |
職等 | None |
縣市 | 花蓮縣 |
工作地點 | 經濟部美崙(兼和平及光華)產業園區服務中心(花蓮縣花蓮市精美路16號)。 |
工作內容 | (一)總機及訪客導引接待。 (二)辦理辦公房舍內環境整理工作。 (三)檔案保管及掃瞄歸檔事項(含電子郵件)。 (四)總收發文作業、公文傳遞及寄送。 (五)電子郵件收件發送。 (六)檔案室管理。 (七)其他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資格條件: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 二、資格限制: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參加: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曾任公務人員經依法停止任用,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聯絡方式 | 一、本職務係依「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僱用,核敘本薪第二薪級210薪點(薪點折合率為每薪點折合新臺幣135元,如遇行政院通案調整薪點折合率,逕以最新規定計之),約新臺幣2萬8,350元。 二、報名方式: (一)報名日期:自公告翌日起7日內。 (二)報名方式:一律以掛號郵寄通訊報名,郵戳為憑,逾期或證件不齊恕不受理報名,報名資料亦不退還。(請寄至435臺中市梧棲區大觀路6號人事室胡小姐收,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缺額單位及職稱,另請將甄選報名表電子檔以電子郵件傳送至[email protected]) (三)報名應繳交表件(附件1至3電子檔案請至經濟部美崙(兼和平及光華)產業園區服務中心網站/最新消息/公佈欄下載): 1.甄選報名表(如附件1)。 2.自傳(書寫說明如附件2)。 3.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如附件3)。 4.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5.相關工作或證照證明。 (四)注意事項:錄取後應送查驗資料 1.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員履歷表。 2.畢業證書正本、身分證、最近2寸半身相片。 3.公立醫(療)院(所)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之體格檢查表1份。 4.以前工作單位離職證明。 三、甄選方式: (一)經審查符合報名資格者,擇優通知參加甄試,甄試日期與地點另行通知,未依通知時間報到參加面試甄選者,視同放棄。 (二)最低錄取標準分數為80分,面試分數未達標準者,不予錄取或備取。 (三)正取1名,備取2名。 四、錄取人員(含正取人員及備取人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正取人員:錄取人員應於錄取通知書所載日期內,攜帶報到通知單及資格證明文件正本至分發單位辦理報到,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分發單位、延期分發、保留資格或拒絕分發。逾期未報到者,喪失其錄取資格。如有不可歸責於被通知報到者之情事,致無法於前述期間報到且經『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事先同意遲延報到者,不在此限。錄取人員之資格證明文件經發現不合格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二)備取人員:本甄選備取人員資格自甄試結果公告翌日起算6個月內有效,遇有錄取人員未報到時,由本機關視需求依公告備取順序通知遞補,備取人員收到遞補通知後,應攜帶報到通知單及資格證明文件正本至分發單位辦理報到,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分發單位、延期分發、保留資格或拒絕分發,未經通知遞補者,不得要求分發進用。逾期未報到者,喪失其錄取資格。 五、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均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得補充修正之。 六、聯絡資訊: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北分局人事室林小姐(02-26550200轉8075) 或經濟部美崙(兼和平及光華)產業園區服務中心曾組長/廖組長(038-222030轉8303)。 |
聯絡Email | None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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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2/10
刊登起迄日期
114/02/10 ~ 114/02/17 已過期
機關名稱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北分局
職稱
工友
職系
無
職等
None
縣市
花蓮縣
工作內容
(一)總機及訪客導引接待。 (二)辦理辦公房舍內環境整理工作。 (三)檔案保管及掃瞄歸檔事項(含電子郵件)。 (四)總收發文作業、公文傳遞及寄送。 (五)電子郵件收件發送。 (六)檔案室管理。 (七)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資格條件: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 二、資格限制: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參加: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曾任公務人員經依法停止任用,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聯絡方式
一、本職務係依「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僱用,核敘本薪第二薪級210薪點(薪點折合率為每薪點折合新臺幣135元,如遇行政院通案調整薪點折合率,逕以最新規定計之),約新臺幣2萬8,350元。 二、報名方式: (一)報名日期:自公告翌日起7日內。 (二)報名方式:一律以掛號郵寄通訊報名,郵戳為憑,逾期或證件不齊恕不受理報名,報名資料亦不退還。(請寄至435臺中市梧棲區大觀路6號人事室胡小姐收,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缺額單位及職稱,另請將甄選報名表電子檔以電子郵件傳送至[email protected]) (三)報名應繳交表件(附件1至3電子檔案請至經濟部美崙(兼和平及光華)產業園區服務中心網站/最新消息/公佈欄下載): 1.甄選報名表(如附件1)。 2.自傳(書寫說明如附件2)。 3.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如附件3)。 4.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5.相關工作或證照證明。 (四)注意事項:錄取後應送查驗資料 1.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員履歷表。 2.畢業證書正本、身分證、最近2寸半身相片。 3.公立醫(療)院(所)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之體格檢查表1份。 4.以前工作單位離職證明。 三、甄選方式: (一)經審查符合報名資格者,擇優通知參加甄試,甄試日期與地點另行通知,未依通知時間報到參加面試甄選者,視同放棄。 (二)最低錄取標準分數為80分,面試分數未達標準者,不予錄取或備取。 (三)正取1名,備取2名。 四、錄取人員(含正取人員及備取人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正取人員:錄取人員應於錄取通知書所載日期內,攜帶報到通知單及資格證明文件正本至分發單位辦理報到,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分發單位、延期分發、保留資格或拒絕分發。逾期未報到者,喪失其錄取資格。如有不可歸責於被通知報到者之情事,致無法於前述期間報到且經『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事先同意遲延報到者,不在此限。錄取人員之資格證明文件經發現不合格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二)備取人員:本甄選備取人員資格自甄試結果公告翌日起算6個月內有效,遇有錄取人員未報到時,由本機關視需求依公告備取順序通知遞補,備取人員收到遞補通知後,應攜帶報到通知單及資格證明文件正本至分發單位辦理報到,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分發單位、延期分發、保留資格或拒絕分發,未經通知遞補者,不得要求分發進用。逾期未報到者,喪失其錄取資格。 五、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均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得補充修正之。 六、聯絡資訊: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北分局人事室林小姐(02-26550200轉8075) 或經濟部美崙(兼和平及光華)產業園區服務中心曾組長/廖組長(038-222030轉8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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