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人事處
專員
公告日 | 114/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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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2/10 ~ 114/02/17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 |
職稱 | 專員 |
職系 | 人事行政 |
職等 | 薦任第8職等至薦任第9職等 |
縣市 | 臺北市 |
工作地點 |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1樓南區) |
工作內容 | (一) 襄理給與科業務。 (二) 督導審核相關文稿。 (三) 協助督導待遇、退撫、保險、福利及活動等業務及其他交辦專案性業務。 (四) 綜合業務。 (五)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含相當等級以上考試),並具有本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者。 (二)現任或曾任人事機構人事行政職系職務列等跨列薦任第8職等或相當層級以上職務,並經銓敘審定薦任第8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且合格實授職等不得超過本職缺所列最高職等;遷調人員任現職須滿1年以上。 (三)最近3年考績(含另予考績)須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 |
聯絡方式 | (一)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人事業務無紙化,現職人員應徵本職缺作業請務必採線上方式辦理: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本職缺公告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為利資格審查,上傳資料建議包含現職派令、銓審函、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等,其中人事行政工作經驗證明文件,應檢附銓審函。 (二)非現職人員請採下列方式擇一投件: 1、 曾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且在職時曾以自然人憑證登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https://ecpa.dgpa.gov.tw/)者,得依照現職人員應徵方式,以該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報名。 2、 或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含300字自傳)及相關證件影本(含原職職務銓審函、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等,於114年2月17日前(郵戳為憑,逾期報名恕不受理)郵寄至臺北市政府人事處管理科梁立慧收,並請於信封袋上註明應徵職務【聯絡電話:(02)2728-7705;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1樓南區】。 五、審查合格人員,將擇優通知面談;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退還。 備註: 一、依本府直屬委員會兼任人事管理員派兼原則,本職務需輪序兼任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客家事務委員會及都市計畫委員會人事管理員職務。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之情形。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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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2/11
刊登起迄日期
114/02/10 ~ 114/02/17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
職稱
專員
職系
人事行政
職等
薦任第8職等至薦任第9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一) 襄理給與科業務。 (二) 督導審核相關文稿。 (三) 協助督導待遇、退撫、保險、福利及活動等業務及其他交辦專案性業務。 (四) 綜合業務。 (五)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含相當等級以上考試),並具有本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者。 (二)現任或曾任人事機構人事行政職系職務列等跨列薦任第8職等或相當層級以上職務,並經銓敘審定薦任第8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且合格實授職等不得超過本職缺所列最高職等;遷調人員任現職須滿1年以上。 (三)最近3年考績(含另予考績)須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
聯絡方式
(一)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人事業務無紙化,現職人員應徵本職缺作業請務必採線上方式辦理: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本職缺公告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為利資格審查,上傳資料建議包含現職派令、銓審函、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等,其中人事行政工作經驗證明文件,應檢附銓審函。 (二)非現職人員請採下列方式擇一投件: 1、 曾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且在職時曾以自然人憑證登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https://ecpa.dgpa.gov.tw/)者,得依照現職人員應徵方式,以該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報名。 2、 或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含300字自傳)及相關證件影本(含原職職務銓審函、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等,於114年2月17日前(郵戳為憑,逾期報名恕不受理)郵寄至臺北市政府人事處管理科梁立慧收,並請於信封袋上註明應徵職務【聯絡電話:(02)2728-7705;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1樓南區】。 五、審查合格人員,將擇優通知面談;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退還。 備註: 一、依本府直屬委員會兼任人事管理員派兼原則,本職務需輪序兼任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客家事務委員會及都市計畫委員會人事管理員職務。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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